2009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決議,有力推動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內立法工作。作為立法必要環節,相關研究工作由幾大團隊分別展開,包括如中國社科院、中國政法大學、清華大學、人民大學等課題組。2012年3月,中國社科院課題組的《氣候變化應對法(建議稿)》發布,成為進一步探討氣候變化法律起草相關問題的標靶。
氣候變化涉及的具體問題
對于氣候變化法律,需要開宗明義的是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密切關系。法律不但要明確這種關系,且要規定相應程序來加以證明,以使相關結論建立在科學論證基礎之上;而當前的建議稿僅在附則的“用語定義”中對以上問題進行了一定闡釋。其次,在法律起草中,對氣候變化問題應有一個基本定位,如是環境問題還是發展問題等等,因這涉及立法所取高度和總體基調,將對各項內容制定有實質性影響;而建議稿中的相關表述是否需進一步調整、完善,值得商榷。
作為首部全面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其第一條的相關規定中就明確了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間的相互關系;并且在其第九條中規定,設立相應的科學和技術咨詢機構,就與公約有關的科學和技術事項,如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最新科學知識等,向有關方面及時提供信息和咨詢。而在全球,英國針對氣候變化首先頒布了專門法律,其中針對以上問題不但有明確規定,并且有法定程序、法定機構來確保相關規定的科學嚴謹性。由此,基于國際公約權威規定和國外立法實際經驗,我國法律起草中應參照借鑒。
而鑒于氣候變化已演變為一個復雜的綜合性問題,它首先是環境問題,同時又與經濟社會各領域息息相關,可歸結為發展問題,它是多重目標和多重效果的集中體現。因此在氣候變化法律起草中,其立足點應結合國家層面的短中長期發展目標來實現,以及國際層面上,圍繞應對氣候變化、積極參與國際領域合作競爭,并促進實現全球的綠色持續發展等。而在法律相關內容的表述中,無論是總則中的目的、原則等概括性表述,還是對相關規定的具體表述,還需多方權衡,有所取舍和側重,如對綠色低碳發展和穩增長、保民生間關系的處理等。
減排市場化機制構建應是重要內容
針對氣候變化問題,遵循科學論證結果,為達到溫控目的,法律要規定相應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而為了能夠低成本高效率地實現目標,則需依靠市場化機制使價格信號發揮作用。為此,法律對于減排市場化機制構建所涉相關內容應有相應規定,而建議稿中對此似乎體現不足,不但在總則中的目的依據和系列原則中均未提及,而且對于減排所需市場機制的建立與完善,其具體內容也涉及和體現得不很充分和系統。
之所以說減排市場化機制構建是氣候變化法律的重要內容,是基于以下幾點,一則聯合國公約體系下的權威規定即是如此,如《框架公約》第三條規定,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和措施應當講求成本效益,確保以盡可能最低的費用獲得全球效益;而為實現公約所定減排目標,《京都議定書》為主要工業化國家設定了減排指標,同時為促使指標完成,同時確立了三個靈活的市場化機制。二則先行區域國家的立法實踐也是如此,例如歐盟一直力主具有法律效力的量化減排安排,并以對歐盟排放交易機制(EUETS)的結構、推行和改進作為其實現減排目標的核心內容和主要途徑;而美國也通過立法提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并提出相應的排放權限額交易機制的基本設計。由此可見,減排指標確定和市場機制構建是并行不悖的。而當前形勢和發展趨勢表明,發展中國家在一定條件下接受量化減排安排應是大勢所趨。基于此,并基于國際市場的規則形成和機制運行有賴于國內市場規則和機制的建立完善、而歐美等已先行一步的事實,我們更應以法律為保障,加快配置、完善市場機制相關要素,并積極探索建立國內統一的碳交易市場和體現國內市場供需特色的碳定價機制,為更好參與相關領域的國際競爭合作創造條件。
減排市場化手段運用應有主次之分
減排市場化機制應是由一套手段、措施組合而成的,它們相互配合、優勢互補、協同作用。在國外立法實踐中,最為普遍采用的手段是碳交易、碳稅等。但對這些市場化手段運用應有主次之分,一般是以碳交易手段為核心,其他手段予以配合、查遺補缺,目的是促使碳交易手段更趨高效、完善。因此,目前的建議稿似有必要在厘清以上主次問題后,再確定碳稅相關內容如征收范圍、對象、稅率、減免等。
為實現減排目標,而采取以碳交易手段為主,以碳稅等其他手段為輔的方式,當前的主要目的是使更多市場主體參與其中,以創造足夠流動性,促使市場正常運轉,從而使“游戲規則”發揮作用并不斷完善。這從國外立法相關實踐中可以體現,例如,澳大利亞2011年11月通過的碳稅法案,即是從前三年固定價格的碳稅向總量控制下的碳交易過渡。
西方發達國家不但對國內如此,同時對外也采用碳關稅等手段迫使別國加入到全球碳交易體系中,例如,美國2009年其眾議院通過所謂“邊境調節稅”法案,將對沒有碳排放限額國家出口到美國的產品征收關稅;而歐盟針對清潔發展機制提出,該機制應主要適用于最不發達國家,應推動將其從基于項目的交易方式轉變為實施限額交易系統。
對指標體系的綠色化完善問題
碳指標是為實現減排目標所開展一系列工作的基礎,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際層面,減排工作的比較、交流、改進等,都離不開碳指標的構建完善。特別是,碳指標應被納入到不同級別的財務核算體系中,并借此對指標體系進行相應的綠色化改進,以為決策提供支持。建議稿對溫室氣體排放狀況的監測、核算、編制、發布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對碳指標如何納入、并有助于綠色化財務指標體系的相關程序、所涉主體職責等方面內容卻涉及不足。
對碳指標體系的建立完善,其根本目的應是將其作為商品價格的有機組成部分,而納入到不同市場主體(包括企業、相關部門、各級政府等)的價值核算體系中,例如體現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以及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核算賬戶中,并可作為基本數據進行再次加工,得到一系列絕對和相對指標,供投資者或其他報表使用者進行財務分析、判斷經濟走勢等提供進一步支持。而這一過程也是對現有體現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一套指標體系的綠色化完善過程。當前,以碳指標為核心的系列概念、數據、機制在氣候談判、技術合作、商貿交流、金融融資等領域正被愈加廣泛應用,是否預示著在指標體系“進化”的“自然選擇”中,“碳指標”的綠色生命力?而圍繞碳指標構建,如何將其綠色性有機融入現有指標體系,既不改變原指標體系高度概括、便于計算、易于評價等特色優勢,又促使其引領監督、評估現狀、預測未來等作用能夠更有效發揮,是面臨的關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