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決定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維護和實現國家礦產資源權益,營造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
《方案》提出以下改革措施:一是將現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于所有國家出讓礦業權、體現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4∶6。二是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占用費,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2∶8。三是在礦產開采環節,做好資源稅改革組織實施工作。四是將現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管理規范、責權統一、使用便利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方案》提出了相關改革配套政策:一是將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占用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由各級財政統籌用于地質調查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等方面支出;二是取消國有地勘單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政策,已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不再補繳,由國家出資的企業履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并接受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三是建立健全礦業權人信用約束機制。
《方案》強調,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建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部際協調機制,強化統籌協調,明確職責分工,制定礦產資源權益金征收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妥善做好新舊政策的過渡銜接。各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組織推進本地區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的主體責任,扎實穩妥推進各項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