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百年以來,全球氣候變化導致了自然生態、環境系統的一系列惡化,人類社會的生存安全受到了嚴重威脅。我國也面臨眾多的氣候與環境問題,自然災害呈現明顯上升趨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日益加劇。極端天氣氣候事件頻繁發生、高原冰川顯著退縮、水資源問題日益嚴峻、干旱和洪澇頻發、土地沙漠化難以有效抑制、水土流失面積廣闊、山地災害加劇、農業生產不穩定性增強、重大工程安全運行的風險加大、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受到海平面上升的威脅、生物多樣性遭受嚴重破壞、人類健康和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等。
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立法,對政府應對氣候變化的公共職能進行規范,目前已經成為各國政府科學應對氣候變化的主流。1998年,日本政府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氣候變化專門法律《氣候變暖對策法》。2007年,英國正式公布了《氣候變化法案》,這使得英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以立法框架確定減排目標的國家,該法案為今后50年英國應對氣候變化規定了具體計劃和目標。此外,美國、德國、新西蘭等國家也在積極通過立法來應對氣候變化。
近年來,我國的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贏得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贊譽,樹立了負責任大國的良好形象。但是,在應對氣候變化體制機制建設方面,我們也存在著部門職責不清,權利義務不明,統一的協調應對機制、穩定的投入機制不健全以及預測報告、預測意見權威發布渠道尚未法定化等問題,需要盡快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予以解決。
建議:國務院法制部門研究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
一是以法律規范形式明確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方針和原則,構建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國內協調兩個方面的體制機制。
二是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主導作用,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中的職責和分工,統籌協調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應對氣候變化行動。
三是規范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統籌協調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應對氣候變化行動。
四是明確適應氣候變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規范氣候變化監測評估。水資源保護利用、農牧業建設、森林保護、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建設、氣候可行性論證,提高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及其衍生災害的應對防御能力。
五是明確減緩氣候變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規范各級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在生態保護和建設、產業布局、節能減排、農牧區能源建設、減少廢氣排放、循環經濟、建筑節能方面的職責和義務。
六是建立公開、透明、有序的信息發布制度,明確應對氣候變化的科學評估報告、政策信息的統一發布制度。
七是強化應對氣候變化的科學研究,提高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科技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