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化低碳引領和推動作用
1. 統籌開展全省碳排放峰值、碳排放總量和強度“雙控”、低碳經濟和產業布局、綠色低碳發展指標體系等重大課題研究,為制定低碳發展中長期戰略提供支撐。(省發展改革委)
2. 制定《廣東省“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實施方案》并報省政府印發實施,強化指標約束機制,推動各地加快綠色低碳轉型。(省發展改革委)
3. 編制印發《廣東省應對氣候變化“十三五”規劃》,從減緩和適應兩方面提出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主要任務和重大項目。(省發展改革委)
4. 推進省部共建低碳生態示范省,完善“碳規”編制制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
二、推進低碳相關領域重點工作
5. 著力打造低碳產業體系。依法依規有序淘汰落后產能和過剩產能。積極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大力發展服務業,加快發展節能環保產業。(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環境保護廳)
6. 推動能源結構低碳化,推進海上風電等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實施清潔能源利用示范工程,非化石能源比重提高到22%。(省發展改革委)
7. 嚴格落實能源和水資源消耗、建設用地等總量和強度“雙控”,提高節能、節水、節地、節材標準。(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質監局)
8. 推動工業、建筑、交通、公共機構等重點領域節能降耗,推進能源管理體系和能源管理中心建設,全省單位GDP能耗同比下降3.7%。實施工業能效趕超行動、綠色清潔生產行動、循環發展引領行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9. 全面實施火電等重點行業企業污染治理工程,完成200萬千瓦電機能效提升,全面完成10萬千瓦及以上現役煤電機組(暫不含W型火焰鍋爐和循環流化床鍋爐)超低排放和節能改造計劃。(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環境保護廳)
10. 推進低碳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發展城市軌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勵綠色出行。(省交通運輸廳、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
11. 加快推廣新能源汽車,珠三角地區更新或新增公交車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車,完成充電站、充電樁配套年度建設任務。(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
12. 發展綠色建筑,推廣建筑節能和裝配式建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3. 加快推行垃圾分類,深入推進粵東西北新一輪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4. 大力發展低碳農業,實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長行動,推進畜禽廢棄物綜合利用。(省農業廳)
15. 加快推進新一輪綠化廣東大行動,新增造林228萬畝,森林覆蓋率達59.08%,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38.9%。加快珠三角綠色生態水網建設。(省林業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
16. 加快發展海洋碳匯,實施海洋生態文明建設行動計劃,建設美麗海灣、美麗海岸和生態島礁。(省海洋漁業廳)
17. 加強低碳科技創新,篩選二氧化碳捕集利用與封存技術、高效太陽能利用技術、大型風電技術等適合我省實際的技術進行重點研發和推廣應用。(省科技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科學院)
三、深化低碳試點示范
18. 加快推進珠三角國家綠色發展示范區、國家級森林城市群示范區建設,落實《珠三角城市群綠色低碳發展深圳宣言》。(省環境保護廳、發展改革委、林業廳,省規劃綱要辦,各有關市人民政府)
19. 深入推進國家級低碳試點建設。廣州、深圳市進一步深化國家批復的低碳試點方案;中山市盡快啟動試點工作,抓緊實施國家批復的低碳試點方案;深圳、珠海市加快推進深圳國際低碳城、珠海橫琴新區等國家低碳城(鎮)試點,確保實現各項試點目標任務。(省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市人民政府)
20. 加快省級低碳試點建設,總結推廣首批低碳試點經驗和做法,逐步擴大省級低碳試點范圍。推進低碳工業園區、低碳社區試點示范,完善考核評價制度。(省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市人民政府)
21. 加大碳普惠制推廣力度,出臺碳普惠制核證減排量管理暫行辦法等配套文件,首先在節水、節電、節氣、增匯和低碳出行等領域推廣碳普惠制。(省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市人民政府)
22. 積極探索“零碳”發展模式,試點實施近零碳排放區示范工程,在條件成熟的領域和區域建設一批示范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市人民政府)
23. 積極推動開展綠色低碳產品認證及碳標簽試點,緩解出口貿易碳壁壘壓力。(省質監局、發展改革委)
四、健全碳排放權交易機制
24. 組織開展2016年度廣東省控排企業碳排放報告核查和配額清繳履約,制定2017年度廣東省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省發展改革委)
25. 加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監管,活躍市場交易,防范市場風險,完善配額回購、托管、遠期交易等業務產品,研究推出新的交易品種。做大做強碳排放權交易所,加快推進增資擴股,努力提升服務水平。(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深圳排放權交易所)
26. 加快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研究開發碳遠期、碳掉期、碳租賃、碳債券、碳資產證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產品和衍生工具。(省發展改革委、金融辦,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證監局,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深圳排放權交易所)
27. 積極參與全國碳市場建設,承接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任務,全力爭取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平臺落戶廣東。發揮全國碳市場能力建設中心的服務和帶動作用,協助非試點省份開展碳市場能力建設。(省發展改革委,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深圳排放權交易所)
五、夯實低碳工作基礎
28. 制定廣東省“十三五”時期單位GDP碳強度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辦法,建立碳強度指標統計、監測預警和評估考核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統計局)
29. 完善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統計和調查制度,探索省市縣三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省統計局、發展改革委)
30. 制定我省適應氣候變化中長期戰略規劃,推進氣候適應型城市建設。(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氣象局)
31. 加強氣候變化觀測和影響評估,推進華南區域溫室氣體排放(濃度)本底監測網建設,推進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氣候可行性論證。(省氣象局)
32. 加強粵港應對氣候變化合作,推動與英國、美國和加拿大等主要發達國家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地區的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交流合作。(省發展改革委、各有關部門)
33. 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宣傳和低碳能力建設,開展全國低碳日系列宣傳活動。建設廣東省應對氣候變化和低碳發展科普宣傳展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