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半年滬深交易所推出新的退市制度后,近日為完善退市配套制度,滬深交易所就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征求意見。其中為防范市場炒作,深滬交易所明確規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期間不得籌劃重大資產重組。有業內人士表示,進一步完善退市配套制度,表明監管層優勝劣汰上市公司、凈化資本市場的決心。
隨著年底將至,一些ST類公司的“大限”也隨之來臨。而日前,滬深交易所也分別發布退市配套制度,用以輔助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更好的實施。據了解,兩市上市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將進入退市整理期。
其中,上交所規定,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將在上交所的風險警示板交易。此后,包括股票簡稱、漲跌幅限制、行情顯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事項,將適用上交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但期間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規定特別強調,全天停牌的天數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而深交所也明確了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板”交易的具體事項,包括期間實行10%的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交易公開信息每日單獨披露、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計算、不納入深交所指數計算等。
值得投資者注意的是,為防范市場炒作,滬深交易所還明確規定,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內不得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宜。兩所同時對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發布前的暫停上市公司做出安排,若公司被做出終止上市決定后仍處于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的,允許公司以股東大會決議的形式選擇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終止重大重組事項。
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退市整理板主要是為了上市公司在最終退市前給投資者設置退出機制,意在充分揭示和釋放風險。此舉進一步完善了退市制度,表明了監管層優勝劣汰上市公司、凈化資本市場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