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今天表示,1991年正式實施、2000年起停征至今的投資稅,將于明年1月1日起退出歷史舞臺。
根據國務院決定,部分行政法規將于2013年1月1日起廢止,其中包括1991年4月16日由第82號國務院令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
據了解,投資稅的前身是建筑稅。為配合國家投資計劃管理、控制投資規模和調整投資結構,國務院于1983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稅征收暫行辦法》。1991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了建筑稅。
投資稅以在我國境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內資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對外資企業和個人不征收,按照14個行業類別實行差別稅率。“投資稅的開征,在調控國民經濟、遏制投資膨脹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這位負責人表示。亞洲金融危機發生后,為鼓勵社會投資、拉動經濟增長,國務院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投資稅,并延續至今。
這位負責人表示,投資稅計劃經濟色彩較濃,政策效果往往滯后于經濟形勢發展,調控力度和時限客觀上難以準確把握,運用不當反而會對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蔣震表示,投資稅是在經濟過熱背景下出臺的,旨在抑制投資。面對當前經濟增速放緩壓力,取消投資稅有助于增強市場主體投資的積極性,對擴大內需、保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具有積極意義,同時也是我國稅制改革逐步深化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