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江蘇南通海門區發布《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轉供電價格大力支持5G網絡建設的通知》(海發改發〔2024〕75號),其中指出,各轉供電主體應當按照轉供電主體市場交易到戶電價(或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到戶電價)順加不超過10%的變壓器和線路損耗,每月(或約定期限)向終端用戶預收電費,年底進行清算和公示。對原簽訂合同中轉供電價格順加超過10%的變壓器和線路損耗的,必須在2024年8月31日前按規定調整到位,并重新簽訂轉供電合同。各轉供電主體不得以降低轉供電價格為由,將降價部分通過租金、物業費等形式進行轉嫁,經供電部門現場勘察具備直供電改造條件的5G基站,全部改為直供電,相關轉供電主體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轉改直”。
原文如下:
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轉供電價格大力支持5G網絡建設的通知
各5G基站轉供電相關單位:
2018年以來,海門區高度重視轉供電價格規范治理工作,通過政策宣講、召開提醒告誡會、開展轉供電環節電價重點檢查等方式,清理規范轉供電價格行為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部分轉供電力加價偏高,價格相差較大等問題。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海門區5G網絡建設,降低5G基站用電成本,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全面落實國家、省最新電價政策,現就進一步清理規范5G網絡建設轉供電價格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目前轉供電電價政策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8﹞787號)、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蘇發改工價發﹝2019﹞396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做好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蘇發改價格發﹝2021﹞1008號)等文件精神,向非電網直供用戶進行轉供電的主體,應當在進入電力市場購電或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后,按照轉供電主體市場交易到戶電價(或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到戶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或者按照轉供電主體市場交易到戶電價(或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到戶電價)順加不超過10%的變壓器和線路損耗,每月(或約定期限)向終端用戶預收電費,年底(定期)按照實際損耗多退少補,并予以公示。
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產生的電費及公共照明等費用,轉供電主體應單獨列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方式由全體業主分攤。轉供電主體應當定期公布實際費用和分攤情況。分攤費用已計入物業服務費成本的,不得重復收取。共用電力設施設備日常維護保養費用、電工工資性支出、物業辦公用電、停車場用電等應納入物業服務費、租金、停車管理費等開支范圍,不得通過收取用電服務費名義向終端用戶重復收費。
二、進一步規范轉供電行業收費行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有關規定,對供電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應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執行;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電費應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不得以電費為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經營者要建立健全各項收費及費用分攤相關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時向終端用戶公開。嚴禁以強制服務、捆綁收費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費用,嚴禁供電企業實施壟斷行為,對違反反壟斷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其他市場主體和消費者利益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三、具體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區發改委及區市場監管局牽頭各區鎮、中國電信海門分公司、中國移動海門分公司、中國聯通海門分公司及中國鐵塔海門辦事處等相關單位共同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
(二)開展自查自糾。各轉供電主體應當按照轉供電主體市場交易到戶電價(或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到戶電價)順加不超過10%的變壓器和線路損耗,每月(或約定期限)向終端用戶預收電費,年底進行清算和公示。對原簽訂合同中轉供電價格順加超過10%的變壓器和線路損耗的,必須在2024年8月31日前按規定調整到位,并重新簽訂轉供電合同。各轉供電主體不得以降低轉供電價格為由,將降價部分通過租金、物業費等形式進行轉嫁,經供電部門現場勘察具備直供電改造條件的5G基站,全部改為直供電,相關轉供電主體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轉改直”。
(三)嚴厲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各轉供電主體自查自糾結束后,區市場監管局將牽頭組織檢查,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將依法嚴肅查處。
南通市海門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南通市海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