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流域保護再添標志性立法。10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制定黃河保護法的背景和重要意義是什么?這部法律有哪些特點和亮點?作了哪些有針對性的規定?為此,記者采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
“黃河保護法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圍繞水土完善全流域生態保護制度,注重整個流域生態的保護和修復,做好保水、固土、治沙的文章。”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表示,目前,一個“1+N+4”的生態環保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其中,“1”是環境保護法;“N”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濕地保護法等環境保護領域專門法律;“4”是針對特殊地理、特定區域或流域的生態環境保護進行的立法,這是本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的一項帶有創新性的工作,包括已經出臺的長江保護法、黑土地保護法、黃河保護法和已經提請審議的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草案。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黃河保護法,全面推進國家的‘江河戰略’法治化,正當其時,意義重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制定黃河保護法,是以法律形式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強化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國家戰略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是解決黃河流域特殊問題的現實需求。
黃河保護法包括總則、規劃與管控、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沙調控與防洪安全、污染防治、促進高質量發展、黃河文化保護傳承弘揚、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11章,共122條。
袁杰說,黃河保護法落實重在保護、要在治理的要求,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的原則。堅持以水為核心、河為紐帶、流域為基礎,全方位貫徹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把水資源作為最大的剛性約束。
生態環境脆弱是黃河流域最大的問題。對此,黃河保護法主要從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和加強污染防治兩個方面作了規定。在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方面,法律明確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編制黃河流域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等。在加強污染防治方面,法律規定的一大亮點是在黃河流域開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調查監測、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加強對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水資源短缺是黃河流域最大的矛盾。為此,黃河保護法明確,國家在黃河流域強化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和城鎮節水降損措施,有效實現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黃河流域水資源利用,應當堅持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國家對黃河水量實行統一配置,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國家對黃河流域水資源實行統一調度,遵循總量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水情變化進行動態調整。
洪水是黃河流域最大的威脅。“要保障黃河長久安瀾,必須緊緊抓住水沙關系調節這個‘牛鼻子’。”袁杰表示,黃河保護法健全水沙調控與防洪安全制度,加強流域及流域間防洪體系協同,推進黃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聯動,構建科學高效的綜合性防洪減災體系等。
高質量發展不充分是黃河流域最大的短板。為此,法律明確促進黃河流域高質量發展應當堅持新發展理念,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以生態保護為前提優化調整區域經濟和生產力布局;協同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與鄉村振興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中部崛起、西部大開發等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實施。
“實施好黃河保護法,使命光榮,責任重大。”袁杰表示,黃河保護法頒布后,各有關方面要切實履行黃河保護法規定的各項職責義務,全方位貫徹“四水四定”原則,強化剛性約束,依法保護好黃河;及時制定、修改法規、規章、規劃、標準等配套規定,保證法律規定的各項制度落地生根、有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