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廣東省發改委、科技廳、工信廳、財政廳、住建廳、應急管理廳、市監廳、能源局8部門聯合印發了《廣東省加快建設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行動計劃(2022-2025年)》。提出了是2022-2025年這一示范期末要達成的目標和各項政策扶持重點。
文件提出:到示范期末,實現推廣1萬輛以上燃料電池汽車目標,年供氫能力超過10萬噸,建成加氫站超200座,車用氫氣終端售價降到30元/公斤以下。
文件對廣東省燃料電池產業布局進行優化:廣州、深圳、佛山為燃料電池技術創新和產業高地;東莞、中山、云浮為關鍵材料、技術及裝備研發制造基地;東莞、珠海、陽江為氫源供應基地。其中關鍵材料是指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催化劑、碳紙、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等八大關鍵零部件。
文件表示為加大研發支持力度。對為廣東獲得國家示范城市群考核“關鍵零部件研發產業化”積分的企業給予財政資金獎勵,參照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原則上每1積分獎勵5萬元,每個企業同類產品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廣東將統一加氫站建設補貼標準:省財政對“十四五”期間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氫能力(按照壓縮機每日工作12小時的加氣能力計算)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氫站給予建設補貼。其中,屬于油(氣)氫合建站、制氫加氫一體化綜合能源補給站的,每站補貼250萬元;屬于其余固定式加氫站的,每站補貼200萬元;屬于撬裝式加氫站的,每站補貼150萬元。鼓勵各市根據實際情況對加氫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補貼,各級財政補貼合計不超過500萬元/站,且不超過加氫站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50%。
文件強調:獲得財政補貼的加氫站在首筆補貼到位后5年內停止加氫服務的,應主動返還補貼資金。
在制氫方面,推動加氫站內電解水制氫。允許在加氫站內電解水制氫,落實燃料電池汽車專用制氫站用電價格執行蓄冷電價政策,積極發展谷電電解水制氫。允許發電廠利用低谷時段富余發電能力,在廠區或就近建設可中斷電力電解水制氫項目和富余蒸汽熱解制氫項目。
文件鼓勵自用加氫站建設:允許在物流園區、露天停車場、港口碼頭、公交站場和燃料電池汽車運行比較集中的路線利用自有土地、工業用地、集體建設土地、公共設施用地等土地,在滿足安全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建設自用加氫站(限于對自有車輛、租賃車輛等特定車輛加氫),不對外經營服務。
原文如下:
廣東省加快建設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行動計劃(2022-2025年)
為推動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建設,強化廣東在全國燃料電池汽車產業發展中的引領示范作用,打造全國領先、世界一流的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區和技術創新高地,制定本行動計劃。
一、目標要求
到示范期末,實現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催化劑、碳紙、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等八大關鍵零部件技術水平進入全國前五,形成一批技術領先并具備較強國際競爭力的龍頭企業,實現推廣1萬輛以上燃料電池汽車目標,年供氫能力超過10萬噸,建成加氫站超200座,車用氫氣終端售價降到30元/公斤以下,示范城市群產業鏈更加完善,產業技術水平領先優勢進一步鞏固,推廣應用規模大幅提高,全產業鏈核心競爭力穩步提升。到2025年末,關鍵零部件研發產業化水平進一步提升,建成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燃料電池汽車產業技術創新高地。
二、重點任務
(一)推動產業集聚發展。
1.提升產業鏈關鍵零部件研發產業化水平。以廣州、深圳、佛山、東莞、中山、云浮為重點建設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創新走廊,重點支持電堆、膜電極、雙極板、質子交換膜、催化劑、碳紙、空氣壓縮機、氫氣循環系統等八大關鍵零部件企業以及制氫、加氫、儲運設備企業在省內進一步擴大生產能力,建設高水平自主化生產線,加快相關技術成果在省內形成產業化能力。對突破核心技術的重大產業鏈項目,省發展改革委會同項目所在地政府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研究落實支持政策。(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商務廳,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2.優化產業布局。堅持區域協同發展理念,在技術創新、產業鏈建設、氫能供給、車輛推廣、政策制定等方面加強統籌協調,以廣州、深圳、佛山燃料電池技術創新和產業高地為引擎,聯動東莞、中山、云浮等關鍵材料、技術及裝備研發制造基地,依托東莞、珠海、陽江等氫源供應基地,加快產業項目布局,推動形成產業集群。(省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3.培育產業發展新業態。推動燃料電池汽車產業與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技術深度融合,支持打造氫能化、智能化物流運輸與燃料電池汽車綜合服務平臺。支持燃料電池核心企業打造產業“數據中臺”,鼓勵企業開放平臺資源,共享實驗驗證環境、仿真模擬等技術平臺,推動產業鏈協同創新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二)持續提升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
4.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采取公開競爭、“揭榜掛帥”等多種形式設立研發項目,對標國際領先水平,以產業化為導向確定研發目標,重點支持龍頭企業牽頭開展燃料電池八大關鍵零部件技術創新和提升產業化能力。(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負責)
5.支持前沿技術研發。“十四五”期間廣東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新能源汽車”和“新能源”等重點專項繼續安排支持氫能及燃料電池前沿技術研發,增強技術儲備。支持重點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聯合建設若干國家及省級燃料電池高水平技術創新平臺。(省科技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教育廳、能源局負責)
6.加大研發支持力度。統籌用好國家和省級資金用于關鍵零部件技術創新和產業化,對為廣東獲得國家示范城市群考核“關鍵零部件研發產業化”積分的企業給予財政資金獎勵,參照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原則上每1積分獎勵5萬元,每個企業同類產品獎勵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同時,鼓勵相關企業積極申請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和省創新創業基金。(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負責)
7.加強檢驗測試能力建設。支持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機構及相關檢測企業組建燃料電池汽車專業檢測試驗平臺和標準研究平臺,提供關鍵材料和零部件檢驗測試服務、氫氣品質檢測檢驗及氫能裝備性能評價服務。支持龍頭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制定燃料電池汽車關鍵零部件檢驗測試技術標準,提升專業檢測能力。(省市場監管局,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三)加快布局建設加氫站。
8.完善加氫站布局。“十四五”期間全省布局建設300座加氫站,其中示范城市群超200座。省內示范城市應組織編制本地區加氫站建設布局方案,明確示范期間年度建設任務,省內其他城市按全省布局規劃組織推進加氫站建設。具備加氫設施建設條件的高速公路主干線服務區原則上應在“十四五”期間建設加氫設施。(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9.鼓勵建設油(氣)氫合建站。珠三角示范城市位于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和城市主干道的加油(氣)站,具備加氫設施建設條件的視同已納入加氫站布局規劃,鼓勵在“十四五”期間改(擴)建加氫設施,鼓勵新布點加油站同步規劃建設加氫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自然資源廳、能源局,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10.支持自用加氫站建設。允許在物流園區、露天停車場、港口碼頭、公交站場和燃料電池汽車運行比較集中的路線利用自有土地、工業用地、集體建設土地、公共設施用地等土地,在滿足安全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建設自用加氫站(限于對自有車輛、租賃車輛等特定車輛加氫),不對外經營服務。(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11.完善建設管理體制。加氫站參照城鎮燃氣加氣站管理,不核發加氫站的危化品經營許可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為加氫站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加氫站建設管理辦法。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加氫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工程規劃許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加氫站工程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氣象部門負責加氫站工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證核發。(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市場監管局、氣象局等部門配合)
12.明確加氫站建設相關手續。對現有加油(氣)站紅線范圍內改(擴)建加氫設施但不新增建(構)筑物,原已辦理加油(氣)站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無需再辦理加氫站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新增建(構)筑物的依法依規辦理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原未辦理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加油(氣)站改(擴)建加氫設施,應依法依規處理后,由自然資源部門辦理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審查驗收意見及特種設備鑒定評審報告結論核發充裝許可證。自用型加氫站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后,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消防設計審查驗收,不需辦理充裝許可證。(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市場監管局等部門配合)
13.統一加氫站建設補貼標準。省財政對“十四五”期間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氫能力(按照壓縮機每日工作12小時的加氣能力計算)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氫站給予建設補貼。其中,屬于油(氣)氫合建站、制氫加氫一體化綜合能源補給站的,每站補貼250萬元;屬于其余固定式加氫站的,每站補貼200萬元;屬于撬裝式加氫站的,每站補貼150萬元。鼓勵各市根據實際情況對加氫基礎設施建設給予補貼,各級財政補貼合計不超過500萬元/站,且不超過加氫站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50%。獲得財政補貼的加氫站在首筆補貼到位后5年內停止加氫服務的,應主動返還補貼資金。(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四)著力保障低成本氫氣供應。
14.加快氫氣保供重點項目建設。加快推進東莞巨正源、珠海長煉、廣石化等可供應工業副產氫項目建設,允許石化企業在廠區外建設車用氫氣提純裝置和集中充裝設施,提高低成本化工副產氫供應能力,加快建設東莞巨正源副產氫廠區外集中充裝設施。(省發展改革委,廣州、珠海、東莞等市政府負責)
15.推動加氫站內電解水制氫。允許在加氫站內電解水制氫,落實燃料電池汽車專用制氫站用電價格執行蓄冷電價政策,積極發展谷電電解水制氫。允許發電廠利用低谷時段富余發電能力,在廠區或就近建設可中斷電力電解水制氫項目和富余蒸汽熱解制氫項目。(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能源局,廣東電網公司,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16.開展氫氣制儲運新技術應用試點。發展清潔能源制氫,開展核電制氫、海上風電制氫、光伏制氫等試點,帶動質子交換膜電解水制氫等制氫裝備研發生產。研究調整完善車用制氫項目能耗統計方式。支持開展低溫液氫儲存和加注試點,探索開展固態儲氫、有機液體儲氫、氫氣管道運輸等氫氣儲運新工藝、新技術試點。(省能源局、統計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負責)
17.逐步降低用氫成本。國家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考核中“氫能供應”獎勵資金,按照示范城市群內車用氫氣供應量獎勵給加氫站;各示范城市要落實國家有關氫氣價格的要求,對加氫站終端售價2023年底前高于35元/公斤、2024年底前高于30元/公斤的,各級財政均不得給予補貼。(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負責)
(五)推動燃料電池汽車規模化推廣應用。
18.加快重載貨運和工程車輛電動化。鼓勵珠三角示范城市大幅提高重載貨運、工程車輛和港口牽引車輛電動化比例,積極推廣使用燃料電池汽車。鼓勵各市設定綠色物流區,放寬燃料電池物流車通行限制,建設氫能物流園。(省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廳,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19.推動冷鏈物流車電動化。探索省內燃料電池汽車便利通行機制,適當放寬燃料電池冷鏈物流車市區通行限制,提高燃料電池冷鏈物流車路權,探索冷鏈物流新能源車輛停車等優惠措施。(省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20.加快整車推廣應用。統籌使用各級財政資金,按照總量控制、逐步退坡原則,對符合行駛里程、技術標準并獲得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的燃料電池汽車給予購置補貼。對獲得國家綜合評定獎勵積分1萬輛車輛,且不少于5項關鍵零部件在示范城市群內制造,按照燃料電池系統額定功率補貼3000元/千瓦(單車補貼最大功率不超過110千瓦)。對完成1萬輛推廣目標后的補貼標準另行制定。(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21.建設統一市場。各地不得要求購置的燃料電池汽車關鍵零部件必須本市生產,不得限制非本地市制造的燃料電池車輛注冊登記和申領地方財政補貼。各地統一執行本行動計劃確定的獎補政策,不得另行出臺整車購車補貼政策。(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六)加強全產業鏈安全管理。
22.明確安全保障及應急管理機制。嚴格落實氫能供給企業、燃料電池汽車生產和運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源頭上防范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各地政府落實屬地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推進涉氫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將氫能列入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監測系統,實現對涉氫重點企業單位實時監控。(省應急管理廳、工業和信息化廳、交通運輸廳、公安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23.完善產品質量保障體系。強化燃料電池汽車生產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完善售后服務體系,加強對整車、關鍵零部件及加氫站設備的日常安全監管。(省市場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交通運輸廳、應急管理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24.完善安全運行監控體系。建立使用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常規檢查、操作規范、加氫規范和維修保養等措施。依托示范城市群運營監管平臺,遠程實時監控燃料電池汽車運行狀態,多措并舉確保安全運行。(省交通運輸廳、公安廳、發展改革委、應急管理廳,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25.強化氫能供給安全保障。出臺加氫站安全管理規范,制定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定期開展安全評價。加強氫能供給環節應急處置能力建設,研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支持有條件的地市為加氫站購買公共責任安全保險。加強安全科普宣傳,提升公眾對氫能應用安全性的認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應急管理廳、能源局,省科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三、保障措施
26.加強統籌協調。成立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工作領導小組,定期研究協調解決產業發展問題。佛山市會同11個組成城市成立廣東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建設工作專班,建立示范城市群議事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示范相關工作。組建示范城市群專家委員會,指導落實示范任務。支持各地積極參與燃料電池汽車示范城市群建設。(省發展改革委,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27.加大財政金融支持。統籌使用國家、省、市各級財政資金,重點支持八大關鍵零部件產業鏈技術創新和提升產業化能力、氫氣供應、燃料電池汽車購置補貼。鼓勵各類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投資燃料電池汽車產業,支持金融機構對燃料電池汽車企業推出符合企業融資需求的信貸產品,支持龍頭企業到“科創板”等證券市場融資做大做強。(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監管局,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28.建立統一監管平臺。組織建設省燃料電池汽車示范應用監管平臺,重點對示范期內燃料電池汽車車輛和加氫站運行等進行監管,建立公平競爭、統一有序的燃料電池汽車市場環境。(省發展改革委,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負責)
來源:廣東省發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