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草地、基本農田等特殊區域均受特殊保護,光伏項目占用此類特殊區域時,除了應按照規定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簽署相關租賃協議之外,還須在此之前履行額外的審批手續,否則不僅項目可能遭到拆除,同時項目投資主體還可能遭受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故應當予以高度重視。
一、光伏項目涉及林地時必須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否則屬于違法占林
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建設項目涉及林地的,則應先行取得林業部門核發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之后再向國土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并經作為最終審核主體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之后再向國土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未辦理林地批復則擅自占用林地的,不僅可能遭受行政處罰,還可能導致刑事責任。
就審核流程而言,結合《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可知,項目方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具體審核主體如下:
就審核內容而言,則需分析項目擬用林地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占用的林地類型。根據《國家林業局關于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資發〔2015〕153號)(以下簡稱“153號文”)的規定,光伏電站的電池組件陣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區域覆蓋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區域覆蓋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最后,項目方應特別注意,用地單位需要采伐已經批準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時,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否則會受到行政機關的處罰,嚴重的將可能涉嫌“盜伐、濫伐林木罪”,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二、光伏項目涉及草地時必須取得使用草地審核同意書,否則屬于違法用地
根據《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建設項目涉及草地的,則應先行取得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使用草地審核同意書,之后再向國土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未辦理草地批復則擅自占用草地的,不僅可能遭受行政處罰,還可能導致刑事責任。
就審核主體而言,具體權限劃分為:(1)征用、使用草原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審核;(2)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頃及其以下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就審核內容而言,根據《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可知,工程建設和修建工程設施應當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三、光伏項目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基本農田作為光伏項目的紅線,一旦涉及基本農田,項目方應盡量避讓,提前修改項目選址,否則后續的用地風險極大,并且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即可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項目方必須重點關注。
首先,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征收基本農田時需報國務院批準,程序極為繁瑣。
其次,2017年9月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的《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以下簡稱“8號文”)在“總體要求”中規定“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該要求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并在8號文中進行了重申。此外,根據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印發的《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2018〕29號)的規定,縣級政府負責落實村級扶貧電站的建設場址和用地,場址土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四、光伏項目涉及濕地(公園)、自然保護區、各類生態公園等敏感區域時,必須先行取得審批文件,否則構成違法用地
對于各類敏感區域,國家層面均有針對性地出臺了相關規定,對項目選址、審批手續等事項提出了要求,故一旦項目涉及前述任何一類敏感區域時,均需提前進行論證,否則構成違法用地。
對于濕地而言,光伏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經批準確需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必須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對于濕地公園而言,我國明確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濕地公園的土地,確需征收、占用的,應當征求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此外,對于其他敏感區域而言,根據153號文中的規定可知,各類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含同類型國家公園)、瀕危物種棲息地、天然林保護工程區以及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為光伏電站禁止建設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