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環發〔2019〕126號
各市生態環境局:
目前,我省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全部發布,涵蓋1項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5項分行業排放標準、8項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的“1+5+8”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已建成,新修訂的各項標準將陸續實施。為確保標準限值執行到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各項標準限值。各市生態環境局要組織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對行政區域內企業進行排查,按照管理權限向有關企業逐一發放告知函,告知企業執行污染物排放的標準限值、執行時間、整改時限、日常環境執法和監管要求,督促企業按時完成大氣污染物治理提標改造,確保在新標準排放限值執行之前,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各級環境監測、監控、執法工作要根據新標準排放限值的執行時間,同步進行調整。對列入淘汰計劃的企業或設施不再要求實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其污染物排放應滿足相應時段排放標準限值要求,若達不到排放標準限值要求的,應責令其開展限產或停產治理。
二、鼓勵實行環境污染防治協議制度。參照《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各市生態環境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和目標要求,組織各縣(市、區)對排污單位提出嚴于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規定的排放要求,與相關排污單位簽訂污染防治協議,提前執行超低排放限值或加嚴要求,并按照超低排放限值或加嚴要求對企業進行監管。對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加嚴要求的企業,可在錯峰生產和重污染天氣應急等政策制定時給予適當支持,并對提前實施超低排放或加嚴要求的企業依據超額減排量從大氣污染資金中給予適當補貼。
三、進一步優化脫硝工藝。各類鍋爐、爐窯等排放NOx的設施,禁止新上經實踐檢驗效果不滿足要求的臭氧氧化脫硝技術設施。已采用臭氧氧化技術脫硝的,應于2020年11月1日前逐步完成脫硝技術改造,以滿足排放要求。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