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的環保督查中,出動200多個督查組,處罰18.6萬件案件。2019年環保監察對企業新增加哪些檢查?
1、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將更多聚焦污染防治攻堅戰。
2、為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強大助力,聚焦高質量發展。
3、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將探索創新督察方法,加大衛星遙感、紅外識別、無人機、大數據等技術應用。
4、建立了中央生態環保督察信息化系統,有利于查找大尺度的生態環境問題。楹庭了解到,此次環保督查更加關注“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這一大的生態環境問題,提高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水平。
5、系統構建全過程、多層級生態環境風險防范體系,做好垃圾焚燒發電等重點領域環境社會風險防范,妥善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6、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還將盯住第一輪督察和“回頭看”問題整改情況。
7、將有關部門和承擔生態環保任務較重的央企納入督察對象。
8、生態環境部將統籌安排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
9、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
10、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11、長江入河排污口整治。
12、打擊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嚴重違法行為。
13、“綠盾”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等強化監督。
楹庭提示您:
1、如果您經營的企業,因為環保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被相關部門處罰。您如果認為相關部門的處理不合適,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即《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您的企業房屋被違法拆除,也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你如果遇到不清楚的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尋求解決方案。
2、請注意以下法定期限,不要錯過維權良機。
(1)《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除了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