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這一困境,該太陽能開發商在文件中表示,已決定暫停這一太陽能項目的進一步開發。
俄亥俄州法律對發電項目審批設有嚴格標準,涵蓋環境影響、水資源保護、農業影響及項目的經濟性和可靠性、公共利益、便利性和必要性等方面,以確保太陽能項目等發電設施的建設符合多方利益。
在共和黨縣居民的強烈反對下,監管機構拒絕了Lightsource bp的太陽能項目,認為其不符合“公眾利益”。
Lightsource bp對此表示不滿,認為俄亥俄州電力選址委員會對“公眾利益”的解讀過于狹隘,過分關注當地反對意見,而未充分考慮太陽能項目的經濟和服務可靠性效益。
該公司還指出,將當地政府和公眾意見視為評估“公共利益”要求的“決定性因素”,違反了俄亥俄州法律,因為這相當于將電力選址委員會對太陽能項目等發電設施審批的法律權力轉移給了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