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七地試點,2017年12月19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啟動,率先從發電行業啟動,分階段穩步推行碳市場建設。日前,國際低碳經濟研究所聯合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發布《低碳經濟藍皮書:中國低碳經濟發展報告(2017》,對之前我國的碳交易試點進行了盤點。
碳市場的良好價格機制尚未形成
報告專家組對中國碳交易市場在試點期間的整體機制設計、市場運行情況等做了詳細介紹,并利用合成控制法評估各碳交易試點的減排效果。他們發現,中國碳市場活躍度低、以履約為目的的撮合交易是困擾碳交易市場正常運行的關鍵問題。從實證結果來看,減排效果局限于湖北、廣東和深圳。回顧近4年的試點運行情況,7個碳交易試點成功經驗是相對有限的,實行全國碳交易市場仍有待更為細致的經驗總結。
首先,中國7個碳交易試點流動性仍然很低,良好的價格機制尚未形成。這主要表現在:總交易量在配額總量中的占比較低;每年履約期前一個月交易量出現爆發式增長。以上現象仍然說明市場有效性不足,特別是對于企業來說,參與碳交易更多是被動應付地方政府的履約要求而非主動尋求的投資機會。碳配額的價值在企業心目中仍然很低,而這將會進一步削弱中國碳市場對投資者的吸引力。
其次,信息披露程度仍有待提高。有效及時的信息平臺可以降低買賣雙方信息搜尋成本。這同時也利于政府規范市場,掌握碳市場發育情況。雖然所有試點的交易量和交易價格都能在各試點發展改革委網站搜索到,但一些關鍵的信息,如配額總量、參與交易的企業名單、懲罰機制等并未在試點地區網站完全公開。此外,隨著氣候變化和經濟學關注度越來越高,建立企業層面的碳排放數據庫日益重要,這對以后進行更深入的追蹤研究具有重大意義。
通過利用合成控制法分析,專家組發現碳市場的減排效果在7個試點之間存在一定差異。其中湖北試點表現較好,于2015年減排了約5947萬噸二氧化碳;廣東和深圳也表現不錯,大約減少了3706萬噸二氧化碳。然而天津在試點期內未能實現有效減排。對此,有一些初步的解釋:在所有省市中,湖北一直在環保政策方面保持相對積極的態度。2009年湖北事先進行了環境費改稅試點,發現這項制度有力地減少了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這可能為湖北工業企業在適應碳交易這種市場手段打下了基礎。深圳是中國第一個實現“藍天計劃”的城市,在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上走在全國城市前列,地方政府對碳交易制度的態度十分積極。目前還很難解釋天津的評估結果。但天津碳市場較低的活躍度也揭示了碳交易機制并未能正常運行,未能實現有效減排的結果也是可以預料的。
碳遠期現貨有助于進一步活躍碳市場
藍皮書指出,碳遠期現貨兼具有現貨與期貨的部分特征,是控排企業進行碳資產管理的一種新型方式。對于期貨市場來說,它以現貨市場為依托,但交割發生在未來,又具有遠期的特征。目前我國的遠期現貨交易絕大多數采用電子交易平臺,這在很大程度上也表現出合約交割的形式,而且也具備雙向交易機制,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更類似于期貨交易。由于企業在碳市場中存在配額分配、實際排放和最后的履約階段,即整個過程中有一個時間差,僅在現貨市場無法有效地經營碳資產,而通過遠期現貨等衍生品交易,有助于控排企業實現碳資產的優化配置,兼具企業效益和社會效益,促使企業提高生產力水平。
一是及時發現價格,引導現貨市場價格,提高碳市場運作效率。
由于遠期現貨市場考慮了市場預期,其價格是未來市場供求關系和價格變化趨勢的反映,因而對市場信息的反應很敏感,對價格的調節很靈活、迅速。這就使得遠期現貨價格的波動領先于現貨價格,對未來市場價格的形成有著一定的引導作用。
二是增強投資預期,合理降低風險,進一步促進碳金融產品的創新。
碳遠期現貨是對碳現貨進行相反方向的操作,可以實現套期保值,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遠期市場防范價格風險的功能是碳市場創新碳金融產品的一大動力,這種減少現貨市場價格風險的模式為企業碳資產管理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比如碳理財、保險服務等。
三是增加碳市場交易量,提高碳市場流動性,進一步活躍碳市場。
目前,全國碳市場的碳產品種類還比較單一,各試點在開發碳金融產品方面還很欠缺。7個試點中,絕大部分試點交易還比較活躍,價格變化明顯,但也有部分試點由于配額分配導致配額過剩,碳市場交易量很小。當前碳金融產品主要包括質押貸款、融資租賃、保理、基金、信托、證券等,這就使得投資者有多種分散化投資的選擇。在7個交易試點中,湖北碳市場活躍度很高,自成立以來,其成交量處于領先水平。這次碳遠期現貨產品的推出必將會吸引更多的投資者躋身其中,從而進一步擴大市場容量。
加強協同有效促進碳市場健康發展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副主任,清華大學原常務副校長何建坤在報告中提出:建設全國碳市場的關鍵是碳價機制。碳價反映全社會短期邊際減排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個國家減排目標的力度。碳市場明確的碳價信號可促進企業采取節能降碳技術和措施,引導社會投資導向,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過程中建立的碳排放統計、監測、上報和核查體系,也是實現低碳發展最基礎的制度建設,并適應在《巴黎協定》下全球盤點和透明度的要求。
藍皮書指出,當前,要結合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推進以下協同措施。
其一,結合全國統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設,構建自愿減排碳交易機制,增強碳市場的活力,形成全社會共同行動的合作平臺和制度保障。要探索和尋求激勵廣大社會團體和公眾積極參與的,對促發展、惠民生、保環境和溫室氣體減排有顯著協同效應的項目和活動的有效機制。
其二,我國要積極探索碳價機制和碳市場的國際合作,在國際社會發揮積極的引領性作用。引導國際“行業減排”的碳價機制建設(如國際航空、航海領域的減排);探索區域性碳市場的合作與連接(如亞洲或中、日、韓合作,中國與美國加州碳市場的合作);加強對未來全球碳價機制、碳市場發展趨勢和管理機制的研究和參與,并發揮積極引領作用。
其三,企業要順應全球低碳發展和碳價機制的發展趨勢,借助國內碳市場發展的機遇,打造自身低碳競爭力。
其四,將政府推動和管理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強化能源和經濟低碳轉型的速度和效果。分階段制定國家能源革命與低碳發展目標和路線圖,制定不同區域、行業分類指導的政策和規劃;強化節能降碳的技術標準和產業準入政策,加強財稅金融等政策激勵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