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承惠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原所長
綠色金融有兩方面含義,一是金融機構投融資決策要充分考慮環境因素,加大對環境治理項目的支持,引導金融資源和社會資本流向有利于綠色發展的領域。二是金融機構自身要尋找有別于傳統金融的發展模式,有效識別和防范環境因素導致的金融風險,實現可持續發展。綠色投資項目通常有期限長、回報率低的特征,需研究調動金融機構發展綠色金融的積極性。同時,還應積極借鑒先進的國際經驗。比如,要求機構投資者把可持續發展加入到投資決策中;把可持續因素加入到監管的法規中;推動綠色債券市場發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