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光伏風電項目建設的通知。
內容指出,優化光伏風電項目用地選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光伏風電產業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科學優化光伏風電項目選址。新建、擴建光伏風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Ⅰ級保護林地。
嚴格建設管控:
1.光伏電站、風力發電等項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庫內建設。
2.嚴格管控公路兩側及航道保護范圍內建設光伏風電項目。
3.嚴格管控鐵路線路兩側建設光伏風電項目。
4.嚴格管控機場周邊建設光伏風電項目。
5.嚴格管控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和省級以上重要濕地等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光伏風電項目。
6.嚴格落實環境防護距離管控要求。
7.嚴格管控各類管線(水電氣、光纜)周邊建設光伏風電項目。
8.嚴格管控軍事設施周邊建設光伏風電項目。
9.嚴格管控電力設施周邊建設光伏風電項目。
10.嚴格管控文物、風景名勝區周邊建設光伏風電項目。
內容還提到,多元發展分布式新能源,鼓勵利用廢棄礦山等建設光伏風電項目,積極支持利用工業廠房、公共建筑、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屋頂建設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大力推進新建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系統建設。著力推動開發園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園區廠房設計、施工階段統籌考慮光伏發電系統安裝、建設。有序發展戶用光伏,利用農業大棚等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和對經濟薄弱村莊因地制宜建設鄉村振興風電等風電項目,按照《安徽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分布式光伏規范有序發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全文如下: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光伏風電項目建設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科學、有序發展綠色能源,進一步規范光伏風電項目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用地管理
(一)優化光伏風電項目用地選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光伏風電產業發展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科學優化光伏風電項目選址。項目選址應當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天然林地、軍事設施等;涉及自然保護地的,還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地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新建、擴建光伏風電項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Ⅰ級保護林地。
(二)強化光伏風電項目用地分類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規范風電場項目建設使用林地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深入貫徹落實土地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嚴格按照《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電力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風電場)》和《安徽省建設用地使用標準(2020版)》確定項目用地規模。根據用地性質,對光伏風電項目中光伏方陣、風電用地及其配套設施用地實行分類管理,并按程序分別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三)加強光伏風電產業項目用地計劃管控。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積極爭取將重大光伏風電產業項目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及省政府重大項目用地清單,由國家直接配置計劃指標;對重大清單以外的項目,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通過處置存量土地核算的用地計劃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予以保障;對縣域范圍內確實無法保障的項目,要充分發揮全市工業項目用地周轉池機制作用,在市域范圍內統籌解決。
(四)建立用地用林聯審機制。各縣市區自然資源、林業部門要建立項目用地用林用草審查協調聯動機制,對于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的光伏風電建設項目,在項目立項與論證時,要對項目用地用林提出意見與要求,嚴格執行《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電力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風電場)》和光伏風電電站使用林地有關規定,保障項目用地用林合理需求。
二、嚴格建設管控
(一)嚴格管控各類水域岸線利用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利部關于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的指導意見》(水河湖〔2022〕216號)等水利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光伏電站、風力發電等項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庫內建設。在湖泊周邊、水庫庫汊建設光伏、風電項目的,要科學論證,嚴格管控,不得布設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態、水環境保護需求的區域,不得妨礙行洪通暢,不得危害水庫大壩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安全,不得影響河勢穩定和航運安全。
(二)嚴格管控公路兩側及航道保護范圍內建設光伏風電項目。項目建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并征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合法合規合理避讓現狀、在建及已納入規劃的公路建筑控制區和航道保護范圍。在公路用地范圍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和航道保護范圍內的涉路涉航等行為應當事先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三)嚴格管控鐵路線路兩側建設光伏風電項目。項目建設應當符合《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高速鐵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防護距離,并聯合鐵路運營管理單位(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公司)、建設單位等開展防護安全評估。建設主體應在項目規劃設計初期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合理避讓規劃鐵路。
(四)嚴格管控機場周邊建設光伏風電項目。若項目建設涉及蕪宣機場凈空審核的,應當依法征求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凈空審核意見;若項目建設涉及縣市區通用機場及相關通航基礎設施的,應征求縣市區政府意見,根據通用機場及相關通航基礎設施等建設規劃(方案)確定避讓范圍。
(五)嚴格管控飲用水水源保護地和省級以上重要濕地等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光伏風電項目。項目建設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避免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省級以上重要濕地等生態功能保護區產生影響。
(六)嚴格落實環境防護距離管控要求。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HJ2.4—2021)中的噪聲預測方法設置噪聲防護距離,防護距離內不得有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七)嚴格管控各類管線(水電氣、光纜)周邊建設光伏風電項目。已建成的供水管道保護范圍按照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執行。已建成的供氣管道保護范圍按照《關于印發〈安徽省涉燃氣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安辦〔2023〕37號)文件執行。光伏風電項目建設禁止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在天然氣長輸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建設光伏風電項目,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部門批準。
(八)嚴格管控軍事設施周邊建設光伏風電項目。若項目建設涉及軍事設施的,應當征求屬地國動部門意見,根據意見確定避讓范圍。
(九)嚴格管控電力設施周邊建設光伏風電項目。已建成的供電設施保護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安徽省實施
(十)嚴格管控文物、風景名勝區周邊建設光伏風電項目。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禁止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建設光伏風電項目。
三、多元發展分布式新能源
鼓勵利用廢棄礦山等建設光伏風電項目,積極支持利用工業廠房、公共建筑、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屋頂建設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大力推進新建建筑屋頂分布式光伏系統建設。著力推動開發園區分布式光伏發電規模化應用,園區廠房設計、施工階段統籌考慮光伏發電系統安裝、建設。有序發展戶用光伏,利用農業大棚等建設分布式光伏電站和對經濟薄弱村莊因地制宜建設鄉村振興風電等風電項目,按照《安徽省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分布式光伏規范有序發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23〕33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四、加大監管力度
(一)地方政府負總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本通知要求,對屬地的光伏風電項目嚴格審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申報項目時出具《項目建設標準承諾函》,明確土地性質等條件、建設時序和項目責任內容等。
(二)加強部門協同。組織市級各相關單位成立工作專班,對項目進行聯合會審,制定光伏風電項目建設標準管理措施,加強對光伏風電項目建設的指導與監督,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三)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能對社會穩定有不利影響的重大項目建設,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報同級黨委政法委備案。應評未評或未備案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會議研究。
(四)強化日常監管與執法。各縣市區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光伏風電的建設執行情況的跟蹤監督。市直各有關單位要強化對光伏風電項目建設標準的審核把關和日常監管,嚴格執法,及時發現、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用地等行為。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期間,國家及省相關政策有變化的,從其規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