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7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內蒙古自治區建立高耗能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強制消費機制的若干措施》意見的公告,其中提到,明確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核算范圍。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由物理消納電量和購買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對應電量兩部分構成。物理消納電量由市場化項目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量、用戶綠色電力交易結算電量、用戶常規電力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三部分組成。
避免綠證對應電量重復計算。將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基礎憑證,加強綠證與能耗雙控政策有效銜接。物理消納電量應確保綠證同步劃轉至用電企業或綠證在有效期內未參與對外交易;購買綠證對應電量應確保所購綠證符合年份要求、對應電量未參與跨省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且需逐年購買。
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內蒙古自治區建立高耗能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強制消費機制的若干措施》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2024—2025年節能降碳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1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統計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綠色電力證書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3號),重點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壓實高耗能(《自治區“兩高一低”管控目錄》中的項目)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責任,提高高耗能企業綠色競爭力,推動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目標任務,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商有關部門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建立高耗能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強制消費機制的若干措施》,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4年7月17日至23日。如有意見建議,請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反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環資處)。感謝您的支持與參與!聯系人:何額爾敦木圖電話:0471-6659057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內蒙古自治區建立高耗能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強制消費機制的若干措施》.docx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7月17日
內蒙古自治區建立高耗能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強制消費機制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2024—2025年節能降碳行動方案〉的通知》(國發〔2024〕1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統計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綠色電力證書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3號),重點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壓實高耗能(《自治區“兩高一低”管控目錄》中的項目)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責任,提高高耗能企業綠色競爭力,推動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目標任務,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力強制消費
(一)實施存量高耗能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強制消費機制。各盟市綜合考慮本地區節能目標完成進度、項目能效水平、能耗強度水平以及存量挖潛等因素,合理確定存量高耗能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可參考本盟市上一年度實際完成值。2024年,由盟市確定強制消費企業名單,先行先試。2025年,實現高耗能企業全覆蓋,節能進度目標滯后的盟市可自主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強制消費覆蓋行業范圍和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
強化能效水平倒逼約束機制,對于能效低于標桿水平或單位能耗產品限額先進值的存量高耗能項目,優先納入強制消費機制覆蓋企業名單。
(二)實施新上高耗能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承諾制。新建高耗能項目,嚴格按照自治區現行項目節能審查標桿值政策,綜合考慮本地區節能形勢等,合理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并出具承諾函。用能結構以電力為主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達到50%的高耗能項目,在達到能耗強度要求的前提下,不需全額落實能耗指標。各盟市視情對已審批在建和待建高耗能項目追加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承諾,可參考本盟市上一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實際完成值。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核算制度
(三)明確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核算范圍。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由物理消納電量和購買綠色電力證書(以下簡稱“綠證”)對應電量兩部分構成。物理消納電量由市場化項目自發自用可再生能源電量、用戶綠色電力交易結算電量、用戶常規電力交易的可再生能源電量三部分組成。
(四)避免綠證對應電量重復計算。將綠證作為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基礎憑證,加強綠證與能耗雙控政策有效銜接。物理消納電量應確保綠證同步劃轉至用電企業或綠證在有效期內未參與對外交易;購買綠證對應電量應確保所購綠證符合年份要求、對應電量未參與跨省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或綠色電力交易,且需逐年購買。
三、夯實可再生能源電力強制消費工作基礎
(五)摸清高耗能企業能效家底。發展改革部門嚴格落實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因地制宜開展第三方能源審計和能效診斷工作,摸清高耗能企業能效水平現狀,編制高耗能企業能效水平清單,并依據能效水平變化對清單動態更新,為確定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強制消費比例提供支撐保障。
(六)加強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調度監管。電網公司應定期公布轄區內盟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時段分布,電力交易機構應按國家要求組織綠電和綠證交易,強化可再生能源電力和綠證供需平衡。各盟市發展改革委應建立高耗能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清單,動態監測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和綠證購買情況,按季度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盟市要將高耗能企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情況納入節能監察、能源審計、能效診斷范疇,確保完成下達的目標任務。
四、強化結果運用
(七)完善盟市節能目標考核制度。突出重點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導向,全面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政策。在“十四五”盟市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指標核算中,實行以物理電量為基礎、綠證交易為補充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扣除政策。
(八)強化激勵約束。各盟市應加強對納入強制消費機制覆蓋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費目標,當年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要劃轉至下一年。加大節能失信行為懲戒力度,嚴格兌現新上高耗能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承諾,對拒不兌現的,視情推送至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對高比例完成消費目標的企業,在實施需求側管理時優先予以保障(電網保供能力許可范圍內)、優先安排節能降碳改造扶持資金、優先推薦參與各級節能低碳先進示范評選、優先推薦參與節能低碳相關標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