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生態環境部獲悉,為規范我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引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近日生態環境部印發《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試行)》(以下簡稱《條件》),進一步規范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引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據了解,《條件》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生活垃圾焚燒項目參照執行。
《條件》明確,項目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發電有關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條件》強調,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永久基本農田等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標準、政策明確禁止污染類項目選址的區域內建設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應當選擇技術先進、成熟可靠、對當地生活垃圾特性適應性強的焚燒爐,在確定的垃圾特性范圍內,保證額定處理能力。嚴禁選用不能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焚燒爐。
《條件》提出,針對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要制定完整、細致的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方案,明確參與方式、時間節點等具體要求。要通過在廠區周邊顯著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公開企業在線監測環境信息和煙氣停留時間、煙氣出口溫度等信息。要通過企業網站等途徑公開企業自行監測環境信息。要建立與周邊公眾良好互動和定期溝通的機制與平臺,暢通日常交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