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開展電力領域綜合監管工作的通知。
詳情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電力領域綜合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能發監管〔2023〕38號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重慶市能源局、經信委,云南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甘肅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華北、東北、華中能源監管局,甘肅、浙江、云南能源監管辦,有關電力企業:
根據國家能源局2023年度能源監管工作部署,我局決定在內蒙古、浙江、重慶、云南、甘肅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電力領域綜合監管(以下簡稱綜合監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服務電力高質量發展大局,聚焦當前電力領域突出矛盾和群眾用能“急難愁盼”問題,堅持為民監管、依法監管、公平監管、精準監管,統籌監管力量,創新監管方式,通過開展涵蓋電力規劃建設、生產運行、供應保障全鏈條的綜合監管,以點帶面、突出重點,充分發揮監管工作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推動電力領域重大規劃政策落實、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升電力領域治理整體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注的電力領域重大問題,群眾反映的用能突出問題,以及市場主體和企業反映的痛點難點問題開展全覆蓋監管,推動問題解決。
(二)堅持系統思維。按照事前、事中、事后環節,對電力規劃建設、生產運行、供應保障實施全鏈條監管,推動增強電力治理效能。
(三)堅持依法依規。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監管職能,公平、公正開展監管工作,做到監管依據充分、流程規范、措施到位。
(四)堅持精準高效。做好監管內容的統籌銜接,集中業務骨干力量,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非現場監管和信用監管等手段,探索精準高效的新型監管模式。
三、工作內容
在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對涵蓋電力規劃建設、生產運行、供應保障全鏈條3個環節8項重點事項開展監管。
(一)電力規劃和建設環節
1.監管電網工程投資成效情況。重點監管2018年以來,跨省跨區直流輸電工程實際運行情況、資源配置效率、投資效益情況。
主要依據:《電力監管條例》等。
監管對象: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企業。
2.監督煤電規劃建設、改造升級政策落實情況。重點了解規劃內煤電的納規、核準、開工及預計投產情況,梳理在建煤電項目建設進度及影響建設進度的主要問題,重點摸排已列入今年度夏、度冬前投產計劃的項目推動情況,梳理總結煤電“三改聯動”實施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意見建議。
主要依據:《“十四五”電力發展規劃》《關于開展全國煤電機組改造升級的通知》(發改運行〔2021〕1519號)、《關于做好2022年煤電機組改造升級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2〕662號)等。
配合部門: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重慶市能源局,云南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甘肅省能源局。
3.監督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情況。重點了解掌握2021年至2022年期間,農村電網鞏固提升工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分解下達、資金落實及使用、項目實施及調整、實施成效等情況。
主要依據:《政府投資條例》《電力監管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實施綜合監管辦法》(發改評督〔2022〕795號)等。
監管對象: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電網企業。
配合部門: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重慶市能源局,云南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甘肅省能源局。
(二)電力系統運行和市場秩序環節
1.監管電力調度交易與市場秩序情況。重點監管2022年以來,市場交易規則制定和執行、電力調度運行和交易組織的合規性、公平性和合理性,交易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的簽訂備案和執行,電價政策執行及電費結算、市場運營機構履行主體責任,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信息披露和報送、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和不當行政干預等情況。
主要依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關于加快推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體改〔2022〕129號)、《關于加強電力中長期交易監管的意見》(國能發監管〔2019〕70號)等。
監管對象: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企業、供電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
2.監管電力系統調節性電源建設運營情況。重點監管2016年以來實施靈活性改造的煤電機組、投產的燃氣發電機組,2020年1月1日以來并網的新型儲能項目,以及所有抽水蓄能電站和調節性水電等電力系統調節性資源的規劃建設、運行調度、市場交易等情況。
主要依據:《“十四五”電力發展規劃》《關于進一步完善抽水蓄能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2021〕633號)、《關于進一步推動新型儲能參與電力市場和調度運用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22〕475號)、《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國能發科技規〔2021〕47號)等。
監管對象: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
3.監督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落實情況。根據2023年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要求,重點了解掌握2023年上半年,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本地消納利用和跨省跨區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情況。
主要依據:《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等。
配合部門: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重慶市能源局,云南省能源局,甘肅省發展改革委。
(三)電力服務和保障環節
1.監管“獲得電力”服務水平提升情況。重點監管2022年以來,責任落實、辦電時間、辦電便利度、辦電成本、信息公開、供電能力和供電可靠性,以及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秩序等情況。
主要依據:《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監管辦法》《關于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發改能源規〔2020〕1479號)、《關于印發全面提升“獲得電力”服務水平任務臺帳的通知》(國能綜通監管〔2021〕37號)、《關于印發〈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能發監管規〔2021〕56號)等。
監管對象: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企業、供電企業。
配合部門: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浙江省能源局,重慶市經信委,云南省能源局,甘肅省發展改革委、能源局。
2.監督北方地區清潔取暖情況。重點了解掌握2022—2023年采暖季期間,清潔取暖政策文件落實、清潔取暖常態化協調機制的建立和運行、能源供應保障、極端情況下保供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落實情況,以及群眾關心關切的取暖問題等。
主要依據:《關于做好今冬明春北方地區清潔取暖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22〕1596號)、《關于促進北方地區清潔取暖持續向好發展的意見》(發改能源〔2022〕1916號)、《關于印發〈2022—2023年采暖季北方地區清潔取暖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綜通電力〔2022〕102號)等。
配合部門: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甘肅省發展改革委。
四、工作步驟
綜合監管工作分4個步驟:
(一)啟動部署(5月上旬至5月中旬)。國家能源局編制印發綜合監管工作通知,啟動綜合監管工作,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宣傳解讀綜合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相關內容,并公布12398能源監管熱線作為投訴舉報電話。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電力企業按照通知要求,進行動員部署,做好具體工作安排。
(二)組織自查(5月下旬至6月上旬)。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電力企業按照通知要求,嚴格對照工作內容,進行系統摸底和全面自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并于6月15日前報送自查報告。自查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
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部門,國家電網和南方電網、中央發電企業以省公司為單位,內蒙古電力公司以集團為單位報送國家能源局,并抄送所在地派出能源監管機構;電力交易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電力企業報送所在地派出能源監管機構,由所在地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匯總梳理后報送國家能源局。
(三)現場監管(6月中旬至8月下旬)。國家能源局派出現場監管工作組,通過采取聽取匯報、調閱資料、實地察看等方式,對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工作進行現場核實,對有關電力企業開展現場監管。現場核實和現場監管工作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根據工作情況,國家能源局適時派出現場監管指導組,對現場監管工作進行指導。
(四)問題處置(9月至10月)。國家能源局匯總梳理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綜合監管工作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視情況采取責令整改、監管約談、行政處罰等方式進行處理,并將綜合監管工作情況適時按程序發布。
五、有關要求
(一)積極主動配合。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電力企業要高度重視、積極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客觀、真實地準備相關材料,及時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如實回答有關問題。所在地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要與現場監管工作組加強溝通與協調,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形成監管工作合力。
(二)加強自查整改。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電力企業要加強組織領導,按照監管內容開展自查整改工作,確保組織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要認真查找工作差距,著力解決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著力補齊短板和弱項,確保自查任務按期完成、不留死角。對于綜合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舉一反三,全面徹底整改。
(三)嚴守工作紀律。各監管工作組要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吃住行要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執行,不得收受有關企業贈送的禮金和土特產等任何物品,不得私自與監管對象單獨接觸、泄露綜合監管工作開展情況等,做到程序規范、依法用權,并做好相關保密工作。
附件:自查報告參考格式
國家能源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