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國家能源局發布《2022年度電力業務資質許可信用專項監管報告》。
根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的《2022年電力業務資質許可信用專項監管工作方案》,本次專項監管在陜西、湖北、廣東、新疆、浙江、福建、湖南、四川、貴州等9個?。▍^)開展,監管范圍包括2020至2021年并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豁免電力業務許可的項目除外)、在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豁免電力業務許可的項目除外)涉網工程、在建220(330)千伏電網工程以及2021年報裝的35千伏及以上用戶受電工程。
納入本次專項監管的項目(工程)共2547個,其中,發電項目1006個,在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涉網工程258個,在建220(330)千伏電網工程343個,35千伏及以上用戶受電工程940個,共涉及企業2069家。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實施電力業務許可信用監管的通知》(國能發資質〔2019〕79號)規定,相關派出機構按照電力企業不同信用類別共抽取檢查對象377家(發電企業156家、電網企業44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135家、相關電力用戶42家);電力企業中,信用良好及守信企業320家、失信企業13家,尚未確定信用類別的企業2家。本次專項監管對無證企業、“失信”或“嚴重失信”企業全部開展現場檢查,“信用良好”及“守信”企業按比例抽取現場檢查,共計現場檢查企業228家,其余被檢對象采取非現場檢查。
本次專項監管共發現8類問題(共89項),涉及企業79家(發電企業48家、電網企業7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24家),約占被抽檢企業的21%,其中,同時存在兩項問題的企業8家,同時存在三項問題的企業1家。
2022年度電力業務資質許可信用專項監管報告
(監管公告﹝2023﹞第1號)
為深入探索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能源監管機制,進一步提升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監管效能,維護電力市場準入秩序,促進能源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能源局《2022年能源監管重點任務清單》(國能發監管〔2022〕5號)和《2022年資質管理和信用工作要點》(國能綜通資質〔2022〕2號)有關部署和工作要求,2022年4月至11月,國家能源局組織開展了電力業務資質許可信用專項監管(以下簡稱專項監管)。根據專項監管情況,形成本報告。
一、基本情況
根據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的《2022年電力業務資質許可信用專項監管工作方案》,本次專項監管在陜西、湖北、廣東、新疆、浙江、福建、湖南、四川、貴州等9個省(區)開展,監管范圍包括2020至2021年并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豁免電力業務許可的項目除外)、在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豁免電力業務許可的項目除外)涉網工程、在建220(330)千伏電網工程以及2021年報裝的35千伏及以上用戶受電工程。
納入本次專項監管的項目(工程)共2547個,其中,發電項目1006個,在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涉網工程258個,在建220(330)千伏電網工程343個,35千伏及以上用戶受電工程940個,共涉及企業2069家。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實施電力業務許可信用監管的通知》(國能發資質〔2019〕79號)規定,相關派出機構按照電力企業不同信用類別共抽取檢查對象377家(發電企業156家、電網企業44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135家、相關電力用戶42家);電力企業中,信用良好及守信企業320家、失信企業13家,尚未確定信用類別的企業2家。本次專項監管對無證企業、“失信”或“嚴重失信”企業全部開展現場檢查,“信用良好”及“守信”企業按比例抽取現場檢查,共計現場檢查企業228家,其余被檢對象采取非現場檢查。
從專項監管整體情況看,絕大部分受檢企業能夠按照專項監管有關工作要求,及時報送相關材料,如實報告執行許可制度情況,并積極配合開展現場檢查等相關工作。大部分受檢企業能夠遵守許可制度,做到規范持證、依法經營,信用狀況良好。
檢查中發現,部分企業存在無證運營、超越許可范圍從事相關業務活動、違法分包、不實承諾以及未持續保持許可條件等違反許可制度的行為。
從信用情況看,13家“失信”企業中,9家企業存在問題,占比69.2%;320家“信用良好”及“守信”企業中,69家存在問題,占比21.6%,(另有1家尚未確定信用類別的企業存在問題)。本次專項監管共有14家企業因存在問題被行政處罰后,信用等級從“信用良好”或“守信”降低為“失信”。上述數據反映出在電力行業中,信用等級高的企業,違反電力領域規章制度的行為相對較少,這說明,對持證企業進行信用綜合評價,并以此為基礎開展分級分類監管,有助于提高監管的精準性、靶向性,有效提升監管效能。
二、存在問題
本次專項監管共發現8類問題(共89項),涉及企業79家(發電企業48家、電網企業7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24家),約占被抽檢企業的21%,其中,同時存在兩項問題的企業8家,同時存在三項問題的企業1家。本報告對上述問題中的六類典型問題予以披露。
(一)未取得許可從事電力業務
8家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未取得許可從事電力業務,違反《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電監會9號令)第四條規定。
專欄1:
■湖北孝感優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優泰能源應城城北80兆瓦漁光互補光伏電站項目,于2021年12月并網發電,截至本次專項監管現場檢查階段仍未按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四川寶興縣旺平水電有限公司運營的土巴溝電站(3×8兆瓦)項目于2020年6月并網發電,截至本次專項監管現場檢查階段仍未按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超越許可范圍從事許可業務活動
7家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超越許可范圍從事電力業務、6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超越許可范圍從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違反《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號)第七條規定。
專欄2:
■湖南五凌沅陵電力有限公司運營的圣人山風電場項目,于 2021年5月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許可機組為#6機組。該項目#1-#5、#7-#17機組于2021年7月并網發電,截至本次專項監管現場檢查階段仍未按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企業超越許可范圍從事電力業務。
■貴州黔送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承裝四級、承修四級、承試五級),超越許可范圍承攬應由承裝三級企業承擔的冊亨縣丫他板其農業光伏電站110千伏送出線路及對側間隔改造工程。
(三)違法分包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
6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違法分包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二十五條規定。
專欄3: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廣東火電工程有限公司將其承攬的福建華電福清海壇海峽300兆瓦海上風電項目220千伏升壓站機電設備安裝工程的電氣安裝部分以勞務分包名義違法分包給其他施工企業。
■新疆大明德電力有限公司將承攬的潞安準東電廠35千伏輸變電工程的電纜敷設、桿塔組立、智能開關及斷路器安裝、電纜終端頭制作等電力主體工程以勞務分包名義違法分包給其他施工企業。
(四)申請許可證時提供虛假材料或作出不實承諾
2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在申請許可證時,采取欺騙手段取得許可證;3家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通過告知承諾制申請許可證時,通過作出不實承諾取得許可證。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
專欄4:
■浙江金三角電氣安裝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檢查發現,企業在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時提供虛假人員從業材料。
■新疆恒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通過告知承諾制方式取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檢查發現,企業承諾不實,專業技術人員不滿足許可要求。
(五)企業運營機組實際情況與許可證登記信息不一致
17家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運營的發電項目,機組實際投產情況與電力業務許可證登記機組信息(容量、日期)不一致,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專欄5:
■華電湖北發電有限公司黃石光伏發電分公司運營的黃石陽新太子鎮漁光互補光伏發電項目,首次并網時間為2021年12月,申請辦理許可證時登記的容量為98兆瓦,截至本次專項監管現場檢查階段,實際并網容量為60兆瓦,與許可證登記信息不一致。
■中廣核永壽新能源有限公司運營的陜西永壽200兆瓦光伏項目,申請電力業務許可證時,填報的全部機組(單元)投產日期為2021年3月。經核實, 2021年3月該項目機組(單元)未全部投產,機組(單元)實際投產時間與許可證登記信息不一致。
(六)電網企業落實許可制度不規范
1家電網企業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務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施工;6家電網企業未核實并網發電機組是否取得電力業務許可或機組信息是否與電力業務許可證記錄一致。上述行為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專欄6:
■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陽江供電局將含有220千伏調試業務的陽江220千伏旗鼓嶺站擴建第二臺主變及配套線路工程和陽江220千伏薄荷(城北)輸變電工程(第一標段)發包給不具有承試二級資質的陽江凱源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承裝二級、承修二級、承試三級)。
■國網雅安電力(集團)公司調度、并由四川寶興縣旺平水電有限公司運營的土巴溝電站(3×8兆瓦)于2020年6月并網發電,截至本次專項監管現場檢查階段仍未取得電力業務許可,電網企業未按規定核實發電機組許可情況。
除上述典型問題外,本次專項監管還發現了未持續保持許可條件以及發生變更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或未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等問題,因違規行為較輕,不在本報告中披露。
三、監管意見
針對專項監管發現的79家問題企業,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分別采取了責令整改、監管約談、撤銷許可、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其中依法對17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采取警告、罰款(涉及處罰金額183.83萬元)等行政處罰措施。違法違規行為已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按照《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行為清單(2022年版)》認定“輕微失信”行為4項、“較重失信”行為8項、“嚴重失信”行為5項,對相關企業分別采取了“失信提示”“重點關注”等信用監管措施。針對本次專項監管發現的問題,現提出如下監管意見。
(一)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要依法持證經營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當在項目并網后規定時間內(風電、光伏項目為并網后6個月內,其他項目為機組完成啟動試運后3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許可時機組容量、投產時間等信息應當與實際一致;不得超越許可范圍從事發電業務,新建(改建)、取得(轉讓)或退役發電機組應當按規定要求辦理許可事項變更;企業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企業安全、生產運行、技術、財務負責人發生變化的,應當通過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及時向所在地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報告;發電項目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完成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列入發電項目涉網工程招標條件,由具備相應資質企業施工。
(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要嚴格遵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制度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并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相關活動;不得出租、出借許可證,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持證企業應當持續保持許可條件,人員和資產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通過國家能源局資質和信用信息系統及時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報告,不符合許可證法定條件和標準的,應當及時整改;企業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應當及時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
(三)電網企業要認真落實電力業務許可管理各項要求
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電力業務許可證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切實規范發電企業持證上網交易秩序,按時報送并網發電機組清單等信息,核實發電企業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機組信息是否與許可證記錄相符,如存在問題,應及時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反映情況;應當加強所屬單位項目管理,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列入電網工程招標條件,不得將工程發包給無證或超越許可范圍的企業施工。
(四)相關電力企業要牢固樹立誠信經營意識
相關電力企業應當認識到“守信者一路暢通、失信者寸步難行”,杜絕虛假材料申請許可和虛假承諾等失信行為,樹立誠信經營理念,在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財務管理和勞動用工管理等各環節強化企業誠信自律;要加強對下屬企業的誠信教育和管理,著力加強信用文化建設,全面增強誠信經營意識。對本次專項監管中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有關違法違規行為納入信用記錄。相關企業要按照《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并消除不良影響,積極申請信用修復,形成更加良好的行業誠信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