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國家能源局組織對《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進行修訂,形成《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原文如下:
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建(包括擴建、改建)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根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并網運行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的與省級及以上電網并網運行的發電機組。新型儲能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的相關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并網調試工作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并網調試運行工作應遵循《電網運行規則(試行)》《電網運行準則》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首次并網調試應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按照《電網運行準則》明確的時間要求向相關電力調度機構提交并網運行申請書和有關資料。
(二)電力調度機構自接到發電企業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安排并網調試運行。對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相關試驗,原則上應自發電企業提出申請后20日內完成。電力調度機構因故不能及時安排或不能按時完成并網調試運行的,應書面向并網主體說明原因,并抄報相應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備案。
(三)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與電力調度機構簽訂并網調度協議。
(四)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相關電力工程已按有關規定,完成竣工驗收并通過有資質的質監機構監督檢查。
(五)擁有自備機組的電力用戶已與電網企業簽訂高壓供用電合同。
(六)新型儲能項目應按照國家質量、環境、消防有關規定,完成相關手續。
第三章 進入商業運營的條件
第六條 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前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火力發電機組按《火力發電建設工程啟動試運及驗收規程》(DL/T5437)要求完成分部試運、整套啟動試運。水力發電機組按《水電工程驗收規范》(NB/T35048)要求完成帶負荷連續運行、可靠性運行。風力發電項目按《風力發電場項目建設工程驗收規程》(GB/T31997)要求完成工程整套啟動試運。光伏發電項目按《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GB/T50796)要求完成工程整套啟動試運。抽蓄機組按照《可逆式抽水蓄能機組啟動試運行規程》(GB/T18482)要求完成全部試驗項目并通過15天試運行考核。其余類型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應按照相應工程驗收規范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
第七條 發電機組進入商業運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簽署機組啟動驗收交接書或鑒定書。
(二)完成并網運行必需的試驗項目,電力調度機構已確認發電機組和接入系統設備(裝置)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理要求。
(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四)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發電機組應在項目完成啟動試運工作后3個月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或按規定變更許可事項,分批投產的發電項目應分批申請。符合許可豁免政策的機組除外。
(五)水電站大壩已經國家認定的機構注冊或備案。
第八條 新型儲能進入商業運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簽署項目啟動驗收交接書或鑒定書。
(二)完成并網運行必需的試驗項目,電力調度機構已確認接入系統設備(裝置)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理要求。(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九條 電網企業負責進入商業運營有關材料的收集、審核、存檔等工作。 第四章 進入商業運營的程序
第十條 在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后3個月內(風電、光伏發電項目在并網后6個月內),經電網企業審核,發電機組、新型儲能分別具備第七條、第八條商業運營條件的,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次日起自動進入商業運營。屆時未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可申請由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進行專項核查。經核查認定屬并網主體自身原因的,必須在具備商業運營條件時點起進入商業運營。不屬并網主體自身原因的,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進入商業運營。
第十一條 火電、水電機組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參與電力輔助服務費用的分攤,自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時點起正式納入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范疇,參與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的考核、補償和分攤。核電機組自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時點起納入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新型儲能自首臺機組或逆變器并網發電之日納入電力并網運行和輔助服務管理。
第五章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的結算
第十二條 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按照第六條要求完成整套啟動試運行的,調試運行期自并網時點起至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止。第十三條 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由電網企業收購,納入代理購電電量來源,滿足相關條件后可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自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至滿足直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條件前,上網電量繼續由電網企業收購,納入代理購電電量來源。各地應適應當地電力市場發展進程,逐步縮小代理購電用戶范圍。第十四條 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調試電費按照當地同類型機組當月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平均價結算。同類型機組當月未形成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電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類型機組月度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平均價結算。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在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執行現行電價政策。
第 十五條 各派出機構按照變動成本合理補償的原則,確定調試運行期火電、水電機組輔助服務分攤標準,推動建立用戶參與的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調試運行期火電、水電機組分攤費用月結月清,原則上不超過調試運行期電費收入的10%。火電、水電機組在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后3個月不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且經核查認定屬發電企業自身原因的,此期間輔助服務費用分攤標準按原標準2倍追溯執行,并在進入商業運營時點次月對已結算費用進行清算。
第六章 退出商業運營的程序
第十六條 發電機組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注銷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從電力業務許可證注銷時刻起,或發電機組、新型儲能改擴建按規定解網的,從解網時刻起,自動退出商業運營,并及時告知相關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
第十七條 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退出商業運營前,應與有關各方完成相關合同、協議的清算和解除工作。退出商業運營的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再次進入商業運營的,按照本辦法進行商業運營的條件審核,履行相關程序并執行有關結算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發電機組和新型儲能與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對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發生爭議的,應本著平等、自愿、誠信的原則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協調和裁決。
第十九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轄區實際情況細化相關條款或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取消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監管〔2015〕18號)同時廢止。已出臺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