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2021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結果的通報。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科學評估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狀況,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和《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能新能〔2016〕54號)、《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等文件,國家能源局委托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匯總有關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和運行監測數據,形成了《2021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底,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累計裝機容量10.63億千瓦,同比增長約13.8%,占全部電力裝機的44.8%;其中,水電裝機3.91億千瓦(抽水蓄能0.36億千瓦)、風電裝機3.28億千瓦、光伏發電裝機3.06億千瓦、生物質發電裝機3798萬千瓦。2021年,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達2.48萬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29.7%;其中水電發電量1.34萬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16.0%;風電發電量6556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7.8%;光伏發電量3259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3.9%;生物質發電量1637億千瓦時,占全部發電量的2.0%。
2021年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實際消納量為24446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29.4%,同比提高0.6個百分點;全國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為11398億千瓦時,占全社會用電量比重為13.7%,同比增長2.3個百分點。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能源〔2021〕704號)公布的2021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綜合考慮各省本地生產、本地利用以及外來電力消納情況,經核算,除西藏免除考核外,全國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了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最低總量消納責任權重,甘肅和新疆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消納實際完成情況較最低消納責任權重分別低2.6個和1.8個百分點;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了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最低非水電消納責任權重,新疆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實際完成情況較最低消納責任權重低0.6個百分點。
此外,《報告》還顯示,據統計,30個省(區、市)中,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超過80%以上的1個、40-80%的7個、20-40%的12個、10-20%的10個;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占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超過20%以上的7個、10-20%的15個、5-10%的7個、5%以下的1個。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結果的通報
國能發新能〔2022〕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科學評估各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狀況,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和《關于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目標引導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能新能〔2016〕54號)、《關于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等文件,我局委托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匯總有關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和運行監測數據,形成了《2021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報告》(以下簡稱監測評價報告)。
現將監測評價報告予以通報,以此作為各地區2022年可再生能源開發建設和并網運行的基礎數據。請各地區和有關單位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進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為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作出積極貢獻。
國家能源局
2022年8月27日
附件:2021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