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淄博市政府新聞辦公室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獲悉,《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將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據悉,《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被確定為我市2017年政府規章正式立法項目。為做好這兩部規章的制定工作,市政府法制辦公室高起點、高標準要求,從起草階段著手,指導相關部門開展工作。在多次反復修改的基礎上,按照立法程序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并報經市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后,于2017年12月29日頒布,將于2018年2月1日施行。
新修訂的《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從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產實際出發,通過法制思維、法治手段加強了煤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進一步明確了煤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主體,強化了主體責任落實,細化了煤礦安全管理內容,進一步強化了安全生產機構設置、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高危行業井下作業人員動態安全管理和礦井生產系統管理和風險管控;規范了煤炭加工企業安全管理,嚴格市場準入條件,嚴防安全生產事故、嚴格安全設施安裝使用和現場安全管理。強化了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嚴格各級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應急救援演練、健全應急救援隊伍、嚴格事故報告制度,進一步推動煤炭安全生產工作深入開展。
下一步,隨著《淄博市煤炭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全市煤炭生產和加工企業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機制,完善安全生產要素要件,加強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煤炭部門對企業的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