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發布《關于申報2013年1月1日-2015年4月11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配套財政補貼的通知》,通知顯示:在本市銷售,且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間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已完成中央財政補貼清算的新能源汽車(二手車和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置車輛除外)的可進行申報;補助標準為,在中央財政補貼基礎上,市級財政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40%給予配套補貼。
關于申報2013年1月1日-2015年4月11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配套財政補貼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科技主管部門、發改(經發)局、公安局:
經市經信委、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研究,現將2013年1月1日-2015年4月11日在我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車輛地補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
本市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非本市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注冊登記的或委托的一家在本市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汽車經銷商。
二、申報條件
在本市銷售,且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11日期間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已完成中央財政補貼清算的新能源汽車(二手車和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置車輛除外)。
三、補助標準及對象
(一)在中央財政補貼基礎上,市級財政按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40%給予配套補貼。
(二)在本市新購置新能源汽車(二手車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消費者(個人、單位用戶)。
四、申報、轉報時間和受理單位
(一)申報時間及受理單位。生產企業或者汽車經銷商于2018年1月19日前將申報材料報送其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二)轉報時間及受理單位。各區(市)縣于2018年1月26日前將轉報材料報送至市經信委。
逾期未申報和轉報,均視為放棄。
五、申報和轉報要求
(一)申報要求。申報材料按照《關于申報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成都市級配套財政補貼的通知》(成經信財〔2017〕43號)中附件2準備。
(二)轉報要求。相關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科技部門、發改(經發)局、公安局對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審核合格后按照《關于申報2015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成都市級配套財政補貼的通知》(成經信財〔2017〕43號)中附件3、4、5準備轉報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