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通過實施煤炭價格合理區間、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等措施,有效實現煤、電價格傳導。
嚴格貫徹落實國家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引導煤炭(動力煤,下同)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蒙西地區5500千卡熱值煤炭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為260-460元/噸,蒙東地區3500千卡熱值煤炭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為200-300元/噸)。通過市場化方式有效傳導煤、電價格,推動煤、電行業協調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煤炭作為基礎能源的兜底保障作用,推動煤炭和新能源優化組合。全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發改價費字〔2022〕594號
各盟市發展改革委,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發展改革委,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市場監管局、證監局,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精神,我委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2年4月13日
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2〕303號)精神,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煤炭市場價格監測方案〉和〈煤炭生產成本調查方案〉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22〕149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煤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初級產品,我區作為全國重要的煤炭供應保障基地,嚴格貫徹落實國家進一步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引導煤炭(動力煤,下同)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蒙西地區5500千卡熱值煤炭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為260-460元/噸,蒙東地區3500千卡熱值煤炭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為200-300元/噸)。通過市場化方式有效傳導煤、電價格,推動煤、電行業協調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煤炭作為基礎能源的兜底保障作用,推動煤炭和新能源優化組合,更好保障國家能源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任務
(一)提升煤炭市場供需調節能力
1.保障煤炭產能合理充裕。統籌增產保供和安全環保,保障煤炭產能合理充裕;加強能源市場運行監測分析與監管,堅持日調度、日報告,精細化、精準化做好能源保障;引導地方和煤炭企業加大對安全生產投入,大力提升煤礦機械化、智能化水平,持續增強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引導企業科學制定生產計劃,完善應急保供預案,提高煤炭應急供應保障能力。(自治區能源局,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2.強化實物儲備與產能儲備能力。落實《內蒙古自治區煤炭工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繼續加快推進地方煤炭儲備設施建設,強化煤炭儲備管理,對儲備數量和輪儲進出等實行動態監測,建立最低庫存機制和儲備調用機制,進一步發揮煤炭儲備在能源安全供應中的作用。(自治區能源局,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3.完善煤炭中長期合同制度。持續推進煤炭中長期合同全覆蓋,全面梳理調度全區在產煤礦、發電供熱企業年度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情況,對簽訂比例未達到國家要求的地區和企業進行重點監管,適時開展煤炭中長期合同簽訂情況核查。通過實施煤炭價格合理區間、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等措施,有效實現煤、電價格傳導。(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發展改革委,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4.增強鐵路煤炭集疏運配套能力。充分發揮鐵路煤炭運輸骨干作用,與重點廠礦企業建立溝通機制,統籌上下游產運銷情況,積極組織煤炭裝車;加強統一協調和調度指揮,在迎峰度夏及冬季等用煤旺季啟動電煤應急保供機制,進行重點保供運輸。(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5.建立健全煤炭需求側響應機制。統籌減煤和保供,有序推進煤炭替代,把握工作力度,保障重點領域用煤需求。摸清重點行業用煤情況,制定詳實可操作的有序用煤預案,做好應急值守和及時響應。(自治區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6.全力保障民生用煤穩定供應。優先保障農牧民用煤供應,滿足農牧區冬季取暖需求。在民生保煤工作出現緊急情況時協調溝通、上下聯動,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應對、妥善處理,為民生保供開辟綠色通道,確保民生用煤穩定運行。(自治區能源局,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二)強化煤炭市場預期管理
7.加強煤炭市場價格監測。組織列入國家定點監測范圍的主要產煤盟市開展動力煤市場價格監測,在做好價格監測數據報送、審核等工作的基礎上,密切關注煤炭生產、需求、庫存等情況,加強形勢分析研判能力。在迎峰度冬、度夏等重要時段和煤炭市場出現重大轉折的關鍵節點,及時報送本地煤炭市場形勢,一旦出現異常波動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第一時間向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報告。(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8.開展煤炭生產成本調查。選取蒙東、蒙西各10家煤炭企業作為樣本開展生產成本調查,原則上每年一次,每年5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成本調查;煤炭價格出現大幅波動,接近或超過煤炭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時,可根據需要隨時啟動應急調查。調查內容包括煤炭生產成本情況(制造成本、期間費用及稅費附加)、煤炭生產企業其他情況(煤炭生產銷售情況、人員情況等)。(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9.合規發布煤炭價格指數。對照《價格指數行為評估和合規性審查操作指南(試行)》,對重點煤炭價格指數進行合規性審查,確保發布的價格信息真實可靠,充分運用電煤價格指數,提升煤炭市場價格監測預警能力。(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10.及時啟動調控監管措施。發現超出合理區間的價格行為,要及時啟動調控監管措施。對違規企業立即開展政策提醒,明確要求企業自覺規范價格行為,對經約談拒不整改、價格依然超出合理區間上限的企業,開展調查分析判斷企業是否存在囤積居奇或者哄抬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為。采取調控監管措施后,若煤炭價格仍普遍超出合理區間上限,按《價格法》第三十條等規定啟動價格干預措施。(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三)加強煤、電市場監管
11.加強履約監管。加強對煤炭中長期合同履約的監管,督促簽約市場主體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將未嚴格履約的市場主體依法納入失信記錄、實施重點監管,對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進行公開曝光、依法予以懲戒。(自治區能源局、發展改革委,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12.規范政府行為。支持引導供需雙方在合理區間內通過自主協商形成價格,嚴禁對合理區間內的煤、電價格施加不當行政干預。嚴禁違規對高耗能企業給予電價優惠。(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能源局,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13.維護市場秩序。密切關注投機資本動向,加強期現貨市場聯動監管,堅決遏制資本過度投機和惡意炒作。密切關注煤、電市場競爭狀態,強化反壟斷監管,及時查處市場主體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良好市場秩序。(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證監局、發展改革委,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
各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認真履行主體責任,結合自身實際抓緊細化實施方案,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切實把各項改革要求落到實處。
(二)完善工作機制,強化政策協同
各地要成立由價格主管部門牽頭的工作機制,相關部門以及重點煤炭企業、重點發電企業參加,分解細化任務、明確職能分工、加強政策銜接、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改革措施如期落地。
(三)做好宣傳引導,防范輿情風險
采取多種方式全面、準確解讀進一步完善煤炭價格形成機制政策,加強輿情監測預警,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做好應急預案,為改革政策平穩落地見效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本實施方案自2022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