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氣接收站項目核準的批復
發改能源〔2021〕1814號
福建省發展改革委:
報來《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報請核準哈納斯莆田液化天然氣(LNG)項目的請示》(閩發改網審能源〔2021〕87號)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進一步提升福建省及周邊地區天然氣供應和儲氣能力,促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能源結構優化,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同意建設哈納斯莆田LNG接收站項目。項目單位為莆田哈納斯液化天然氣有限公司。
二、項目位于莆田市湄洲灣港東吳港區,建設內容主要包括:新建LNG專用泊位1個,建設20萬方LNG儲罐2個,配套工藝、公用工程及輔助工程設施。項目按評估意見提高氣化器處理能力后,根據《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能力核定辦法》(SY/T 7434-2018),本接收站年接收能力為565萬噸。
三、該項目總投資526252萬元(含外匯10731萬美元),其中建設投資487451萬元,建設期利息23274萬元,鋪底流動資金15527萬元。資本金占總投資30%,由項目單位自有資金出資;其余通過銀行貸款解決。
四、項目投產后氣化服務價格由福建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定價達產期按不超過5年確定。項目單位要努力降低項目投資造價和氣化成本,優化市場結構,提高項目整體競爭力。資源采購方要積極跟蹤國際市場動態,進一步落實長期購銷協議和LNG資源,控制氣源成本。積極配合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天然氣進口安全和穩定,助力國家能源安全。
五、項目單位在項目工程建設和運營過程中,要高度重視安全工作,強化管理,認真借鑒國內其它接收站工程建設的經驗教訓,進一步深化工程設計方案,研究制訂科學合理的施工、運營和應急安全措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要嚴格落實“三同時”要求;合理利用冷能,確保各項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措施落到實處,使項目符合國家節能要求。
六、項目單位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安全評價報告書及其批復要求,在項目設計、施工及運營中認真落實生態保護和安全措施,強化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管理,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節約和集約用地。
七、項目單位要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1號)等要求,建立天然氣儲備。福建省要統籌省內接收站規劃布局,優先推進重點港址接收站儲罐擴建工作,該LNG港址要與運營能力銜接,落實用地和規劃選址,依托周邊預留土地擴建儲罐滿足該項目年接收能力的5%的儲氣指標要求。積極推進儲氣能力協同履約閩寧合作模式;探索儲氣調峰市場化運營機制,提供儲氣調峰市場化服務。做好接收站公平開放工作,為第三方用戶提供公平、公正的接卸、儲存和氣化等服務。
八、請福建省組織國家管網集團和LNG接收站項目業主加強銜接,按照“全國一張網”布局原則推進LNG接收站外輸管道建設并實現與西氣東輸三線、中國海油已建福建莆田LNG接收站互聯互通。
九、同意該項目招標工作采用相應的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具體要求見附件。請項目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認真組織好招標工作。
十、項目核準的支持性文件包括:自然資源部《關于哈納斯莆田液化天然氣(LNG)項目用海預審意見的函》(自然資函〔2019〕61號)、《關于哈納斯莆田液化天然氣(LNG)項目用海預審意見有關問題的函》(自然資辦函〔2021〕382號)、交通運輸部《關于哈納斯莆田液化天然氣項目碼頭工程的意見》(交規劃函〔2021〕166號)、莆田市湄洲灣北岸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哈納斯莆田液化天然氣(LNG)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審查意見的函》(莆湄北管函〔2017〕9號)、《哈納斯莆田液化天然氣(LNG)項目土地使用權合同》等。
十一、請項目單位根據本核準文件,辦理相關城鄉規劃、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設備進口、減免稅確認等相關手續。如需對該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項目的,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