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排頭兵,歷來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同時也非常重視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2011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深圳為我國碳排放交易試點后,深圳碳市場的開拓者學習借鑒了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經典理論和成熟經濟體的優秀實踐,摸索創新出符合深圳市情的新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體系。經過短短兩年時間籌備,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市場率先在全國啟動,成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勇敢先行者和積極探索者,為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累積了豐富而有益的經驗,再一次向國際和國內展示了深圳這座改革開放的先鋒城市的時代風采和創新稟賦。
初步實現經濟發展和碳排放增長的脫鉤,為我國經濟低碳轉型增添了信心
深圳碳市場在四個履約年度均成功實現了碳排放總量和碳強度的雙重下降,結構性減排成效十分顯著。數據顯示,2013~2015年,深圳市636家管控企業碳排放絕對量較2010年分別下降383、402和581萬噸,下降幅度分別為11.7%、12.6%和18.2%;萬元工業增加值碳強度下降幅度分別為33.5%、34.2%和41.8%;連續三年提前超額完成了深圳市“十二五”期間21%的年均碳強度下降目標。2016年,深圳碳市場擴容后,811家管控單位碳排放總量相較2011年下降了215萬噸,下降幅度為6.23%;萬元工業增加值碳強度下降幅度為41.5%。
同時,2013~2015年,深圳碳市場621家制造業企業的工業增加值分別較2010年增長了1051、1080和1484億元,連續三年保持較大增幅;2016年擴容后,788家企業較2011年增長了2296億元,增長幅度為78.3%。體現出和深圳國民生產總值相適應的增長比率和速度。這說明,深圳碳市場的運行并未對企業的經營和經濟情況產生負面影響,而是在保持經濟穩定增長的同時,較好地控制住由經濟增長帶來的工業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上漲,初步走向經濟增長與碳排放脫鉤的綠色低碳發展道路。
有專家分析,能源結構的不斷優化和工業產業轉型升級是取得該成效的主要貢獻因素。數據顯示,碳交易機制對深圳能源消費結構和產業排放結構具有良好的調節作用。碳市場納入的8家電力企業均實現碳排放量和碳強度的雙重下降,其中,煤電在火電總發電量中占比不斷下降,而氣電機組發電量占比不斷上升。同時,納入的制造業企業中,紡織、化學品制造、家具制造、橡膠和塑料制品業、印刷造紙、金屬表面處理與制造、及食品制造等高排放、高碳強度行業的排放量絕對值及碳強度下降最為顯著,且碳排放占比有所下降,而行業增加值占比顯著上升。此外,深圳碳市場在四個履約年度中,共有29家高能耗、高排放管控企業發生關閉、停產、轉產等經營活動變更。切實發揮碳市場的節能減排“推進器”和產業轉型“催化劑”功能。
構造了完善的市場生態,為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進行了有益探索
深圳碳市場始終堅持充分尊重市場、激發市場活力,配額流轉率在2013年至2016年連續四年位居全國首位,以占試點2.5%的配額規模實現了試點15.50%的交易量和23.38%的交易額。截至2017年11月30日,深圳碳市場總交易量達2602.89萬噸,總交易額7.99億元,分別居全國試點第三位和第二位。市場價格基本保持在每噸25~35元,長期居于全國前列。
深圳碳市場從建立之初就將打造完善的產業鏈條、構建豐富的市場生態作為發展的目標之一。得益于核查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機構、碳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型服務機構的大力支持,深圳碳市場已初步形成了覆蓋咨詢、設計、盤查、核查、托管、交易等環節的產業生態鏈條,全面服務于碳資產的生產、流通和消費等全過程。同時,深圳碳市場在建設、運行過程中充分發揮開放和創新精神,積極向個人、機構和境外投資者開放碳市場,開發創新型碳金融產品及服務,力求滿足碳市場主體融資、資產管理等各類需求,明顯促進了深圳碳市場的活躍度和流動性。
積極開展區域合作,服務全國碳市場建設走出新路徑
深圳早在2014年第一個履約期結束后已經開始認真思考區域合作問題。全國碳市場建設的部署確定后,深圳積極配合國家開展以全國碳市場建設為目的的“碳市場能力建設”活動,成功落戶全國首個“全國碳市場能力建設中心”。截止2017年底,全國碳市場能力建設(深圳)中心已為15省6市約4200人提供能力建設服務,成功合作建設吉林、山西和瑞、陜西晶元三家碳市場能力建設分中心,實現國內首個跨區域碳市場啟動和鏈接,即深圳-包頭碳市場建設,持續向非試點兄弟省市提供參與全國碳市場的智力支撐和實操技能。
深圳碳交易試點經驗對全國碳市場建設的啟示
深圳碳市場是全國七個碳交易試點中率先啟動的碳市場,是我國節能減排進程中的里程碑事件,對于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首先,完善的制度體系是保障碳市場運行的基礎。深圳碳市場順利運行、成功履約的重要保障之一在于建立了強有力的法律基礎、完善的配套規則和嚴格的執法力度,其中,由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成為我國首個規范碳交易的法律法規,獲評成為當年全球氣候變化立法的九大亮點之一。目前,全國碳市場構建的“1+3+N”法律法規體系已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將以《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為中心,配套出臺企業碳排放報告、第三方核查機構、和市場交易三個管理辦法,以及一系列實施細則,從頂層設計上形成較為嚴謹和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對未來試點碳市場的發展也具有指導性作用。
其次,我國碳市場的設計和建設,不僅要積極借鑒國外已有碳市場建設的經驗教訓,更重要的是符合我國的國情,即與我國經濟低碳轉型的階段性特點相一致。深圳碳市場在充分借鑒國際碳市場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地采取了絕對總量和相對總量雙重控制目標,并根據管控單位的實際生產情況進行配額分配,適應了我國現階段以降低碳強度為主來控制碳排放總量應對氣候變化政策方針的基本特征。從全國統一碳市場的建設進展來看,全國碳市場同樣采用行業碳排放基準和實際產量確定企業配額,以控制碳排放為約束手段,倒逼企業升級轉型,引導投資方向,加快產業機構調整,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
事實上,我國碳市場建設的基本思想是讓企業承擔過去應該承擔但是沒有承擔起來的社會責任,并非是給企業增加額外的負擔。在過去幾年中,國家有關部門和試點地區均為全國碳市場的啟動建設開展大量工作,建立了堅實的數據基礎、完備的支撐系統,并深化了碳市場相關的能力建設。
在美國退出《巴黎協定》的大背景下,中國統一碳市場的建設更加受到全球范圍內的普遍關注。當前,我國已明確將建立全國統一碳市場作為我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一項重點任務,及利用市場機制來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一項重大舉措。可以看到,在我國的制度優勢和政策決策效率高的大環境下,全國碳市場將能夠有效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降低全社會減排成本,形成強有力的倒逼機制,明確企業的碳減排目標,促使企業加強碳排放管理,加快低碳技術創新和應用,提升行業節能減碳意識和水平,完成國內節能減碳目標和國際應對氣候變化承諾,在有效控制碳排放總量的同時,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我國經濟綠色低碳轉型,為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同時,實現我國在國際上的應對氣候變化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