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1.《浙江省核電廠輻射環境保護條例》(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浙江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3.《浙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