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公告,截至目前,晶澳科技未能知悉靳保芳被調查原因是否與上市公司存在關系。同日晚間,經濟觀察網記者致電晶澳科技詢問最新進展,電話未被接聽。
公開資料顯示,晶澳科技的主營業務為,硅片、太陽能電池片及太陽能電池組件的研發、生產和銷售,以及太陽能光伏電站的開發、建設、運營等,前身為晶澳太陽能,2007年2月在美國納斯達克掛牌上市,后于2018年7月從美股退市并完成私有化,并在同年借殼“天業通聯”試圖回“A”,于2019年完成晶澳太陽能100%股權過戶手續及相關工商變更登記并正式更名為“晶澳科技”。
目前尚不可知靳保芳因何原因被立案調查、留置。北方工業大學反腐敗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員邵暉表示,由于當前披露的信息還并不完整,但依照基本的法律實踐,靳保芳被監察機關予以立案調查,應同相關人員涉及貪污、受賄等刑事案件有較大的關聯。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我國行使國家監察權能的專責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其中,監督、調查和處置是國家監察委的主要職權。目前監察委對晶澳科技董事長靳保芳行使調查權能,可同時采取留置措施。邵暉稱,依照監察法的規定,留置時間一般為3個月,如果基于特殊情況,經行使調查權的相應級別國家監察委員會向上一級監察委員會予以報告,并獲得批準,可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3個月。也就是說,留置時間最長為6個月。
若還將涉及后續的環節,流程如何?對此邵暉表示,如果相關人員涉及到犯罪,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將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需要指出的是,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也就是說,在此時,相關人員將從留置措施轉化為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逮捕等。
根據公告目前披露的信息,靳保芳是被平度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留置的。而根據公開信息,晶澳科技的注冊地址為河北省寧晉縣新興路123號,公司的辦公地址則位于北京市豐臺區。
對于上述異地監察的情形,邵暉認為這或許是因為涉案的主要犯罪行為地或涉案主要人員在平度。“這或許意味著紀委監委已經對相關涉案人員已然進行調查,并發現系列案件線索,而這些線索則直接指向靳保芳。”在邵暉看來,這種辦案過程并非特殊情況,它一方面符合探究事實真相的客觀規律,另一方面也遵守法律上對辦案流程的基本設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規定,監察委要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員進行監督,因此,靳保芳被監察委調查和留置肯定同相關行使公權力的人員違法亂紀的行為和事實有關聯。
民營上市公司負責人被監察委留置的情況是否多見?
自國家監察委創建以來,從官方所披露的信息來看,國家監察委辦理的案件當中,究竟有多大比例的案件會同民營上市公司相關聯,并沒有十分準確的數據。但是,可以推斷這類情況并不少見。“從世界范圍來看,公權力腐敗的其中一個典型特征就是官商勾結。在貪污腐敗案件中,民營資本的擴大和增值多數是通過采取非法手段向公權力尋租獲得的。因此,這種現象無論是此前,還是以后都不會是一種特例”。
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實控人受到留置會有何影響?晶澳科技在上述公告中表示,其擁有完善的治理結構及內部控制機制。在靳保芳被立案調查期間,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將按照《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規定規范運作;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由公司高管團隊負責,該事項不會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及子公司生產經營秩序正常,各項業務穩步推進。
今年前三季度,晶澳科技營收166.9億元,同比增長23.51%;凈利潤12.91億元,同比增長85.29%。靳保芳家族以190億元財富位列2020年胡潤百富榜第277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