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強化重大風險防范工作,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關于預判防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的指導意見(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20年6月29日
2020年6月29日
關于預判防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推動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強化源頭管控,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通過實施超前辨識預判、提前預警、遠程監管監察、精準現場檢查等措施,提高風險防控能力,把安全風險管控挺在隱患前面,把風險隱患化解消除在萌芽之時、成災之前,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制定本意見。
一、安全風險預判內容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結合以往檢查情況和煤礦企業生產實際狀況等,定期對正常生產建設煤礦在年度生產建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分析研判,重點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以下重大風險或隱患,為準確制定監管監察計劃、實施精準執法檢查奠定基礎。
(一)生產接續計劃方面。礦井開拓、準備、回采比例失調;上級企業超能力下達生產指標,煤礦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采掘工作面數量超過規定。
(二)主要生產安全系統方面。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沒有實現分區通風,采(盤)區進、回風巷沒有貫穿整個采(盤)區。采(盤)區主要生產安全系統未形成即組織生產或回采巷道施工。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不獨立,違規串聯通風;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礦井的每個采(盤)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盤)區,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
(三)重大災害治理方面。礦井瓦斯、水、火、沖擊地壓等災害治理相關機構不健全或者人員配備不足;未按規定編制專項災害防治設計;高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突出礦井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未開采保護層;礦井采掘范圍內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未查明;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未采取區域和局部相結合的防沖措施。沖擊地壓礦井、突出礦井過斷層等地質構造帶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四)安全監控系統方面。安全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不能實時上傳數據;安全監控系統報警、斷電等功能缺失或者未發揮作用;安全監控設備不具備故障閉鎖功能;煤礦企業對瓦斯超限等數據異常情況未按規定進行處置。
(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方面。未按規定配齊“五職”礦長和專業技術人員;主要負責人和總工程師“兩個關鍵人”安全生產責任制不符合《安全生產法》的要求;未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機制。
(六)建設項目方面。安全設施設計、初步設計未經審批組織施工。建設項目進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裝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高瓦斯、突出、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復雜及以上的礦井,未按設計建成雙回路供電;高瓦斯、突出礦井沒有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突出礦井揭露突出煤層前,未建成瓦斯抽采系統并投入運行。建設項目進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設計建成雙回路供電;高瓦斯礦井沒有形成瓦斯抽采系統;有突水危險或水文地質條件類型復雜及以上的礦井沒有形成永久排水系統。改擴建和技改煤礦違規邊建設邊生產,或只生產不施工。
(七)淘汰退出煤礦方面。列入淘汰退出計劃煤礦沒有制定退出方案;退出方案中沒有明確生產工作面和生產時限,采掘工作面、采區、水平以及全礦井封閉時間。
(八)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認為應當超前分析研判的內容。
二、安全風險研判防控要求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強化安全風險意識,堅持問題導向,提前開展風險分析研判,發布風險預警信息。建立完善“一礦一冊”重大安全風險臺賬,精準制定“一礦一策”監管監察執法方案,督促煤礦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防范化解安全風險。
(一)推動企業落實風險防控主體責任。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督促煤礦企業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辦法(試行)》,建立健全煤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按照要求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制定并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并定期向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監察分局報告安全風險分級防控工作情況。
(二)組織開展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結合轄區煤礦實際情況,立足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防范重大事故,聚焦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大災害防治,盯住煤礦生產建設的關鍵環節、關鍵時段,用好信息化手段,結合以往現場檢查執法和煤礦企業上報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情況,綜合進行超前分析研判,確定轄區內煤礦重大安全風險,形成清單。風險分析研判工作可納入各級監管監察部門執法計劃,可聘請行業專家參加分析研判。
(三)用好分析研判成果。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確定的重大風險,要督促指導有關煤礦企業建立防控方案。同時要及時調整監管監察執法計劃,開展差異化精準執法,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煤礦要重點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落實風險防控措施。
(四)安全風險預警信息會商和發布。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對轄區內煤礦重大風險防控情況進行會商分析,結合執法檢查情況,指出轄區煤礦存在的安全風險,并發布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安全風險預警信息可采取正式文件、網絡、信息系統等多種方式發布,及時告知有關煤礦企業和下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發現的重大安全風險要向有關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及時處置重大安全風險。要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風險處置制度,對風險分析研判過程中發現的煤礦企業存在的重大安全風險,要建立處置辦法,明確處置內容、處置方式。發現煤礦企業對重大安全風險沒有有效管控或者對重大安全隱患沒有整改消除,要依法依規進行核查并處理處罰,并跟蹤整改情況。對重大隱患整改要督促有關地方政府掛牌督辦。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風險意識。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重要論述精神,牢固樹立風險意識、憂患意識,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鵝”事件,解決想不到、管不到、看不到的問題;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解決熟視無睹、慣性思維的問題;還要當心“蝴蝶效應”,及時化解防范煤炭市場變化、采掘接續緊張、小馬拉大車等帶來的系統性、區域性潛在風險,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落實責任。各省級煤礦安監局要會同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研究制定煤礦重大安全風險研判防控具體實施細則或辦法,明確安全風險研判、安全風險預警信息會商和發布等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協調溝通,建立協同配合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煤礦安全風險預判防控工作。風險分析研判工作原則上由直接負責煤礦日常安全監管工作的部門會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實施。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親自部署風險預判防控工作。省級煤礦安監局領導班子成員要結合分片聯系指導制度,加強對風險防控工作的檢查指導。
(三)突出重點。要聚焦重大風險、事故多發、頻發、安全方面不放心的重點地區和安全保障程度低的重點企業,開展針對性的監管監察,督促煤礦企業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對防控措施不落實的企業,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處罰。
(四)堅持問題導向。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企業都要認真吸取其他煤礦事故教訓,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舉一反三,對照查找本地區企業安全風險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類似問題,動態調整風險清單、隱患問題清單,制定針對性的防范措施,切實把風險化解在隱患前面,把隱患消除在事故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