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
消納責任權重的通知
發改能源〔2020〕7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發展改革委能源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在各地測算的基礎上,我們統籌提出了各省級行政區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落實。
一、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運行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牽頭責任,按照消納責任權重認真組織制定實施方案,積極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電力建設,推動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積極落實消納責任,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任務。各地要在2021年2月底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送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
二、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要切實承擔組織責任,密切配合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消納責任權重組織調度運行部門和交易機構等,認真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跨省跨區域輸送和各類市場交易。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和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要在2021年1月底前向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經濟運行管理部門和能源派出監管機構報送2020年本經營區及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完成情況。
三、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要切實承擔監管責任,密切配合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照消納責任權重積極協調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力并網消納和跨省跨區交易,對監管區域內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消納量完成情況、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情況等開展監管。各派出機構要在2020年12月底前,向國家能源局報送監管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部門將加強跟蹤監測,計劃2020年9月組織開展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執行情況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督促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各電網企業、各派出機構進一步落實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研究提出2021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初步安排。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