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電業務是此輪電改的重點,其發展態勢備受社會關注。增量配電試點項目持續推進的同時,相關管理細則也在陸續發布,這對增量配電業務的規范管理和健康發展至關重要。近日,國家發改委、能源局聯合發布了《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發改能源規〔2018〕424號)(下稱《辦法》),該文件對增量配電區域劃分辦法進行了說明,強調了配電區域劃分應堅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界限清晰、責任明確的基本原則,而具體劃分原則應參考地理范圍或行政區域以及國家能源政策,同時對配電區域劃分申請和辦理流程進行了指導性說明,解釋了存量資產的處理方式以及配電區域變更后的管理辦法。該文件發布不僅意味著增量配電區域劃分有了重要的政策依據,同時也從此看出我國增量配電業務發展的宏觀方向和微觀重點。
一、體現了增量配電業務積極穩妥推進的發展態勢
《辦法》第一條指出該文件是在“積極穩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背景下制定的。縱觀全文,《辦法》處處體現了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積極和穩妥的推進信號:
管理制度完善利于項目穩妥推進
增量配電業務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配電網規劃、項目論證、項目業主確定和項目核準,這些流程均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由于之前區域劃分責任主體不明,雖然每一個環節都涉及配電區域范圍問題,但各地處理方式差異較大,影響了部分項目的順利推進。區域劃分責任主體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最終《辦法》明確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出具配電區域劃分意見,由此一來,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在管理配電網規劃、項目論證、項目業主確定、項目核準等工作時能夠充分考慮配電區域因素,對增量配電業務順利推進也是一種穩妥的做法。
前期工作夯實是今后工作穩妥推進的基礎
《辦法》指出“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配電網規劃、項目論證、項目業主確定、項目核準(備案)等環節明確具有清晰地理邊界的配電區域,出具配電區域劃分意見”,這意味著《辦法》要求地方相關主管部門在前期工作中就要夯實配電區域范圍,這也是增量配電業務穩妥推進的基礎。夯實前期工作,可減少項目推進過程中停滯不前的風險,增大項目成功落地的概率。
多舉措爭議處理方式有助于項目積極推動
增量配電業務是改革的新生事物,又是博弈焦點,在推進過程中無可避免地會出現爭議問題。《辦法》對于常見爭議給出了多舉措的處理辦法,例如對于配電區域內主要電源為其他配電網運營企業專線(專變)供電的電力用戶,保留了用戶供電方式的選擇權,對于增量配網企業、其他配電網運營企業以及電力用戶自身均有可選擇的操作方式;對于存量配電網資產,有資產入股、出售、產權置換、租賃等多種處理方式。這些關于爭議的多舉措手段,保證各方選擇權,避免了博弈多方在增量配電項目推進過程中“無路可走,停滯不前”的尷尬。
二、增量配電業務需遵循一般電力項目建設基本規律
增量配電業務雖是我國新一輪電改下的新生事物,但仍屬于電力項目,需要符合電力項目建設流程,滿足電力項目的技術經濟性要求。電力項目在我國經過幾十年的建設管理和經驗總結,已形成一套較完善的參考體系。《辦法》從細節說明了增量配電業務的發展也要遵循一般電力項目建設的基本規律:
一是項目規劃至關重要。《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將“規劃引領”作為配電網業務有序放開的第一基本原則,而《辦法》對配網規劃和增量配電業務順利開展也有重要作用。配電網規劃是增量配電業務落地環節中的第一個。《辦法》強調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在各個環節有清晰地理邊界意識,這說明配電網規劃的區域范圍也是后續工作環節的重要參考。另外,當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向地方相關主管部門補充申請劃分配電區域時,配電網規劃也是主要參考依據之一。
二要考慮技術經濟性要求。增量配電業務雖然是電改產物,但也是一種市場投資行為,博弈是市場行為的一種普遍現象,博弈過程中需要遵循客觀的電力技術經濟性規律。《辦法》從細節強調了電力技術經濟性對配電區域劃分的指導作用,指出既要“避免出現重復建設、交叉供電”,又要避免“普遍服務和保底供電服務無法落實”,同時配電區域劃分需要考慮“配電網是否滿足國家及行業對電能配送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在考慮外部電網的互聯后,能否實現電力平衡和電量平衡”等技術問題,同時從經濟性角度出發,對于專線用戶“本著節約資源的原則,供電方式可維持不變(但保留用戶的選擇權)”。技術經濟性要求不僅是增量配電業務區域劃分的重要依據,也是增量配電業務建設方案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
三是重視項目前期策劃環節。一般電力項目投資決策需要做項目前期策劃工作,項目前期策劃是項目決策的先導和基礎,一般包括投資機會研究、項目建議書、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項目申請書等環節,各環節之間有一定內在邏輯關系,為項目決策服務。同理對于增量配電項目而言,項目業主確定之前的項目論證環節非常重要,需要通過項目論證明確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技術經濟可行性,分析項目的風險并提出降低風險的措施,甚至可以進一步分析增量配電項目的合作邊界、投融資模式以及監管等重要內容。《辦法》第十條指出在項目業主確定之前除電力規劃外還有項目論證環節,如此,增量配電業務的管理流程更符合電力項目投資決策的一般性規律,項目論證可以為業主優選和項目落地提供更多的重要參考依據。
三、 增量配電業務與國家能源政策更加有效銜接
增量配電業務作為電改的重要落腳點,需要與國家能源政策有效銜接。
《辦法》指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公布的各類能源行業示范項目中已包含增量配電業務并明確供電范圍的,配電區域原則上與其保持一致”,這正是增量配電業務與能源政策總體考慮的重要體現。同時《辦法》中“鼓勵以滿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為主要目標的增量配電業務,支持依據其可再生能源供電范圍、電力負荷等情況劃分配電區域”不僅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也為下一步并網型微電網的區域劃分埋下伏筆。這對推進我國能源革命以及增量配電業務的健康發展均有重要意義。
四、增量配電業務也需要地方政府的擔當和作為
隨著《辦法》的出臺,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相關文件逐步清晰。《辦法》賦予地方政府更多權利的同時,也賦予其關于推進增量配電改革更多的責任。一方面,在增量配電規劃問題上,地方政府需要加強政府規劃主導權等措施,保證規劃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處理區域劃分等關鍵問題時,更要有擔當和作為,敢于劃分區域且敢于及時處理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