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貼標準按三種情況執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8〕18號文中《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中補貼標準的50%執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9〕138號文有關要求,過渡期期間:
(1)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
(2)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根據財建〔2019〕213號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作者:王鳴幽)
以下為政策原文:
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以下簡稱財建〔2019〕138號)、《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以下簡稱財建〔2019〕213號)和《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發改規〔2019〕2號)等文件要求,規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現制定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如下:
一、車輛購置補貼
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并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在獲得國家車輛購置補貼后,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待國家政策出臺后,另行制定公布。
(一)申請條件
1.對車輛的要求。
(1)享受補貼的車輛須為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2)車輛在深圳市范圍內的運營里程應當符合《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以下簡稱財建〔2018〕18號)有關要求,累計達到2萬公里。
(3)私人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及市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輛,不作運營里程要求。
2.對企業的要求。
(1)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財政部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以下簡稱財建〔2015〕134號)要求,確保產品性能穩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務及應急保障完備、加強關鍵零部件質量保證,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據財建〔2015〕134號文要求,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應當按照扣減國家和深圳市車輛購置補貼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
(3)根據《財政部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以下簡稱財建〔2016〕958號)有關要求,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全面、真實、實時反映車輛的銷售、運行情況,并統一接口和數據交換協議,及時、準確上報相關信息。
(4)生產企業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由生產企業在深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申報的,其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準
根據財建〔2019〕138號文和財建〔2016〕958號文對“地方財政補貼(地方各級財政補貼總和)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等有關要求,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除外)購置財政補貼標準按以下3種情況執行: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8〕18號文中《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中補貼標準的50%執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按照財建〔2019〕138號文有關要求,過渡期期間:
(1)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
(2)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
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
(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根據財建〔2019〕213號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
(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
(三)申請方式及材料
申請車輛購置補貼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注冊地在深圳市的,應當向注冊地所在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交申請;注冊地不在深圳市的,應當由其在深圳市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向該企業注冊地所在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提交申請。每個企業每年度原則上不得申請超過兩個批次。參照《關于開展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資金清算的通知》(財辦建〔2019〕87號)有關要求,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1.申請報告;
2.當批次車輛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具體信息;
3.當批次車輛信息匯總表及明細表;
4. 當批次車輛購車合同、銷售發票和深圳市車輛管理機關印發的行駛證復印件;
5. 當批次車輛銷售時扣減國家和地方車輛購置補貼的確認函;
6.注冊地不在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需提供由其注冊地地級市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管部門出具的車輛已獲得國家補助資金證明原件(附車輛信息明細表);
7.申請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書。
(四)審核機制
1.區級審核。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經財務審查、資料審核和重點抽查后,將符合要求的材料聯合區(新區)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創新等部門上報至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抄送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科技創新部門。
2.市級審核。市發展改革部門對各區(新區)上報的初審材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實際推廣情況進行現場核查;會同市公安交警、稅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對深圳市外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深圳市銷售的車輛注冊登記信息、銷售發票、運行情況以及零部件采購發票等進行核實,并就申報車輛在生產、驗車、銷售等環節是否存在一致性問題征求市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警、市場監督等部門意見。對通過審核擬補助的車輛信息,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在其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市發展改革部門向市財政部門出具公示無異議(含經核查異議不成立)車輛的終審意見,市財政部門根據終審意見向各區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市發展改革部門在門戶網站公開補助資金撥付情況。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
在深圳市內建設并符合本政策規定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完成竣工驗收后,可按要求申領深圳市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本實施細則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各類新能源汽車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撒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充電站構筑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監控系統的相關配套設施等。
(一)申請條件
1.對充電設施的要求。
(1)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核準備案管理辦法要求,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應在各區發展改革部門辦理深圳市社會投資項目備案或核準。
(2)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委第44號令)要求,應當進行節能審查的充電設施項目,需取得市(區)節能審查部門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3)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GB50966-2014)、《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33004-2013)等國家、行業標準規范和廣東省、深圳市關于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有關規定。
(4)根據《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等規劃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設的充電設施不給予建設補貼。
2.對企業的要求。
(1)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原則上由單一企業申請,且企業注冊地在深圳市。
(2)建設企業(以充電設施產權歸屬為準,下同)在深圳市累計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申請補貼。同一建設企業首次申領補貼后新增建設總功率達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請。
(3)建設企業應當建立(或委托建立)企業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并接入深圳市統一充電設施安全監管平臺,全面、準確、實時上傳相關信息。
(4)建設企業近三年內在“深圳信用網”未被列入國家推送地方聯合懲戒黑名單、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未被市有關部門列入違法失信名單。建設企業委托其他企業運營的,其委托運營的企業須同時符合上述要求。
(二)補貼標準
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
(三)申請方式及材料
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補貼的企業,應當向其注冊地所在區(新區)發展改革(發展財政)部門提交申請。每個企業原則上每年度申請一次。申請材料包括:
1.申請報告;
2.當批次充電站(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3.當批次充電站(樁)建設項目投資審計報告;
4.由經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的本市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充電設施建設標準符合性檢測報告;
5.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充電設施《檢定證書》;
6.當批次充電站(樁)客戶受電工程竣工檢驗意見書;
7.當批次充電站(樁)消防手續辦理證明文件;
8.具備深圳市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當批次充電站(樁)《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報告》;
9.充電站(樁)年綜合能源消耗量1000噸標準煤以上或年電力消耗量500萬千瓦時以上的,需提供市(區)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書;
10.申請補貼信息真實性承諾書。
(四)審核機制
1.區級審核。各區(新區)發展改革(發展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經現場核實后,將符合要求的材料聯合區財政局上報至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
2.市級審核。市發展改革委對各區(新區)上報的初審資料進行審核,并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充電設施進行現場核實。對通過審核擬補助的充電設施信息,由市發展改革委在其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市發展改革部門向市財政部門出具公示無異議(含經核查異議不成立)充電設施的終審意見,市財政部門根據終審意見向各區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市發展改革部門在門戶網站公開補助資金撥付情況。
三、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在我市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包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由生產企業設立或委托的銷售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時按照單位千瓦時專項計提一定額度的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在完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后,可按《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深財規〔2019〕1號)有關規定申領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
四、補貼資金下達和撥付
(一)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納入市發展改革部門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按規定組織預算執行和申報轉移支付。
(二)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根據區(新區)財政部門下達的資金指標,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撥付資金,并將年度資金撥付和使用管理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委備案。
(三)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各區(新區)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市財政局根據需要組織各區(新區)財政部門牽頭開展績效重點評價或再評價,各區(新區)財政部門按績效重點評價或再評價結果督促各區(新區)有關部門改進資金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強化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加快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監控和“一致性”抽檢常態機制。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和《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產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監質函〔2019〕531號)等規章和文件,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在整車和動力電池生產、銷售、驗車等環節隨機抽查一定比例產品,進行動力電池能量密度、整車能耗等關鍵參數一致性檢測。對抽檢產品參數與推薦車型目錄內參數值不一致的;對由于產品質量在我市引起重大安全事故或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重大質量缺陷的,按型號暫緩或取消地方財政補貼。
(二)加快完善信息監測平臺。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監測平臺,加快建設市級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全監控平臺,實時接收來自車輛生產企業、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轉發的新能源整車運行安全狀態、行駛里程和充電量,整車和動力電池、驅動電機、充電設施等關鍵系統故障等信息,動態掌握車輛運營和充電設施運營等情況,加強對享受補貼的新能源車輛和充電設施事中事后監管,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六、其他
(一)本細則適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新能源車輛、完成竣工驗收的充電設施以及按專項計提回收處理資金的動力蓄電池。申報主體原則上須在達到申請條件后12個月內申報。本實施細則有效期為5年。
(二)本細則實施后,符合2019年度以前政策但尚未提交補貼申請的,參照本細則規定辦理其申請、審核及撥付手續。
(三)市發展改革部門將根據國家、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成本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申報條件、補貼標準和審核流程,并按程序報送市政府同意后發布調整后的規定。
(四) 本實施細則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