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的技術標準門檻或將降低,業界也期待借此機會能夠為低迷的車市提供一針“強心劑”。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下稱“工信部”)在官網發布了《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針對新能源汽車的相關管理規定及技術標準作出修改,并廣泛征集社會各界的意見。這是自2017年1月工信部發布《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下稱“規定”)以來,首次針對修改該規定發布征求意見稿。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內容,工信部將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企業集團下屬企業的準入審查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新能源汽車產品主要技術參數表》、《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等十項標準進行修改,這些標準涵蓋了新能源汽車企業的準入標準、汽車的設計及生產標準,以及汽車的質檢標準等環節,一輛汽車從研發到出廠的所有環節。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指出,將目前適用的規定中第五條第三款,從“企業應當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中的“設計開發能力”,修改為“技術保障能力”,這也就意味著,在未來審批新能源汽車的過程中,企業的產品設計開發能力不再成為審核新能源整車企業的核心指標,只要具有能夠支撐生產的技術保障能力,即可投入生產,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于企業的技術門檻。
作為上述新規的支撐,征求意見稿還刪除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申請書》中對于“與新能源汽車產品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新能源汽車產品設計能力及設計開發過程說明(包括研發機構和人員、開發工具和設備、開發過程描述等)”、“產品開發主要設施設備(含必要的軟件程序)清單”三項內容的填報,以及《新能源汽車年度報告》中的“新產品研發情況”、“研發能力和條件建設情況”內容。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刪除了規定中三項與新能源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審批有關的要求,一定程度降低了新能源汽車企業的準入及管理門檻,換言之,將生產和開發能力進行分離,為閑置的產能打開了利用通道。工信部負責人在發布征求意見稿的過程中稱,對規定進行修改,是為了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
上海工程技術大學汽車與機械工程學院教師劉淼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由于新能源汽車技術仍處于發展中的階段,導致設計的成本在新能源汽車生產全流程中的成本占比較高,且成本相對傳統汽車更加高昂,具有一定的技術及成本控制門檻。若本次征求意見稿順利通過,可能會促使跨企業、跨行業的合作新模式出現。
劉淼認為,規定的改動,首先促進一些造車經驗較少但整體工業實力較強的傳統制造業巨頭,或者是一些其他行業通過與傳統整車廠合作加入到新能源汽車行業。此外,通過明確要求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產品測試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無法確保產品質量的問題的同時,也為曾飽受爭議的汽車代工行業“正名”。
值得注意的是,工信部曾在2019年6月實施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中明確提出鼓勵代工,即研發設計企業可借用生產企業的剩余生產能力申請企業及產品準入,但代工一度引發業內及社會上的爭議,其中最關鍵的要素便是如何確保生產產品符合設計要求,以及滿足日趨嚴格的安全標準。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造車新勢力企業負責人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相比于傳統整車廠,造車新勢力的團隊構成較為復雜,來自不同行業,因此汽車的設計研發,也成為新勢力在控制成本過程中的艱難環節,但由于社會上對于汽車代工的爭議較大,因此在與某制造企業就代工達成協議后,卻仍然未能正式啟動。
“不過,在一些傳統車企面臨產能過剩,新勢力企業面臨資金及成本雙重壓力的背景下,我一直堅持認為,代工是同時解決兩個問題的最佳方式,也將是未來汽車行業的大勢所趨;因此,此次工信部在此前鼓勵政策的基礎上,對于企業管理及監管層面作出改變,可以說為代工掃清了巨大的障礙。”上述負責人表示。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刪除了既有企業需在新規定發布,并滿足新規定后的6個月報送、24個月通過審查的相關規定。汽車行業分析師張強認為,此舉則降低企業的制度管理成本,推動生產的正常運轉及推進有所幫助,在目前因疫情而生產出現困難的情況下,對于生產企業是“雪中送炭”。
安信證券新能源行業首席分析師鄧永康則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2019年新能源汽車產銷量增速不再,當前又遭遇疫情,導致新能源汽車市場出現冰凍,補貼不是長久之計,因此國家一方面推進補貼“軟著陸”,同時也通過其他的政策方式來助推市場,提升市場的信心,并借此機會發展汽車行業的新模式,通過制度創新推進產業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