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緊簽訂2020年電力中長期合同。各地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2020年電力中長期合同簽訂工作,做好省內和跨省跨區電力中長期交易(含優先發電)合同簽訂的組織協調。認真分析研究存在問題,組織市場主體開展協商洽談和集中交易,明確合同細節,盡快在2019年末或2020年初完成簽訂工作。
二、推廣應用電力中長期合同示范文本。鼓勵市場主體在簽訂電力中長期合同時,按照國家規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參考應用《電力中長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試行)》。各地可分發電類型、分用戶行業細化研究制定并推廣合同示范文本。
三、努力實現電力中長期合同高比例簽約??紤]到各類市場主體的價格風險承受能力,要通過鼓勵市場主體簽訂較高比例中長期合同、研究建立發電固定成本回收機制等方式,促進形成中長期和現貨交易價格良性互動。起步階段,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市場主體電力中長期合同電量不低于上一年用電量95%或近三年的平均用電量,簽約達不到要求的不能成為現貨市場交易主體,不足部分按照具體交易規則執行。
四、完善中長期市場帶電力負荷曲線交易機制。鼓勵簽約各方自主約定電力負荷曲線或電力負荷曲線形成方式,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確;探索直接帶電力負荷曲線開展平臺集中交易,確保發用雙方電力負荷曲線一致,促進中長期交易的及時完整交割。
五、推薦典型電力負荷曲線供簽約參考。為幫助做好簽約工作,提供并推薦各省級電網2018年典型工作日、節假日電力負荷曲線(見附件)。鼓勵各地電力主管部門在此基礎上,提供更多行業或地區的電力負荷曲線,供市場主體簽約時參考;鼓勵企業自行提供電力負荷曲線,簽訂中長期合同;鼓勵售電公司、電能服務機構等提供更細更精準電力負荷曲線,幫助市場主體更好參與市場交易。
六、建立中長期合同電力負荷曲線靈活調整機制。在合同方事先約定或委托的前提下,可在市場規則范圍內對中長期合同電力負荷曲線進行靈活調整,為提升中長期交易比例提供高效的糾偏手段。
七、加快形成靈活浮動的市場價格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協商簽訂中長期合同時,充分借鑒上下游電價聯動機制經驗,采用靈活可浮動的價格機制,理順和打通電力及其上下游行業的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燃煤發電電量中已按市場化交易規則形成上網電價的,繼續按現行市場化規則執行。
八、理順電力中長期交易價格機制。各地應嚴格執行國家核定的輸配電價,電力直接交易中電能量價格原則上采用順價方式形成,即市場用戶的用電價格由電能量價格、輸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構成。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應明確過渡期,盡快由價差方式轉為順價方式。
九、常態化開展合同交易。各地原則上要按月開展合同交易,具備條件的地區可根據需要建立更短周期定期開市的合同交易機制,月內滾動開展掛牌交易,為市場主體調整合同電量及電力負荷曲線提供市場化渠道。
十、鼓勵開展清潔替代交易。落實國家能源清潔化發展戰略和節能減排政策,鼓勵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核電等清潔能源發電機組替代常規火電機組發電,由高效環保的火電機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電機組及關停發電機組發電。
十一、嚴格合同管理。對于未約定電力負荷曲線或電力負荷曲線形成方式、未明確電力負荷曲線提交責任方的合同,電力交易機構原則上不予合同備案、結算,電力調度機構不提供安全校核,或按照事先約定方式處理。
十二、明確未簽足合同市場主體風險自擔。對于未足額簽訂電力中長期合同,被限制參與現貨交易的市場主體,其中長期合同電量與實際用電量的偏差,按市場規則進行偏差考核。未參與電力市場的用戶由電網企業負責保底供電并執行目錄價格。已參加市場交易又退出的非居民用戶,在通過售電公司或再次參與市場交易前,由電網企業承擔保底供電責任,但兜底保供的非合同約定電量電價在繳納輸配電價的基礎上,可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電價1.2—2倍執行。
十三、未簽合同市場主體不享有電力現貨交易權利。未簽訂年度合同且連續3個月無新增中長期交易成交電量的售電公司、市場化電力用戶,暫停當年后續月份現貨交易申報(含被動接受現貨價格)資格。
十四、激勵高比例簽約市場主體。鼓勵市場主體及時、高比例簽約,相關簽約信息定期對外披露,依法依規納入信用監管。售電公司在上年度中長期交易結算電量比例以及本年度中長期交易簽約電量比例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可減免履約保函額度。
十五、加快推進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計劃放開。跨省跨區優先發電需按要求簽訂中長期合同,電力負荷曲線參考送受電省協議一致意見或受電省典型電力負荷曲線確定。相關地區、企業要積極支持并嚴格落實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計劃放開工作要求,原則上要求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計劃之外電量全部通過市場化方式落實,且逐年提升優先發電中“保量競價”電量比例,不斷提高電力交易市場化程度。鼓勵大水電、大核電、高效清潔煤電等跨省跨區優先發電電源與受電省簽訂5年或10年以上的長期合同。
十六、跟蹤合同簽訂進展。地方政府電力主管部門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制定完善有關政策規則,并于2020年3月前向我委、國家能源局報送合同簽訂情況報告,及時反映有關問題。
十七、適時發布合同簽訂信息。各電力交易機構要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做好中長期市場運營組織工作,建立中長期交易跟蹤機制,按月跟蹤并向政府有關部門、監管機構報送各類市場主體中長期合同簽訂與履約情況,做好向市場主體的信息披露。
十八、保障合同執行。各電力調度機構要積極做好中長期交易安全校核、計劃執行等工作,做好現貨市場運營工作,促進中長期交易與現貨交易有序銜接,為保證電力中長期合同履約做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