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國家能源局設定了可再生能源消納目標,發布了可再生能源發電預警區域。這些措施對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保障可再生能源項目權益起到了關鍵性作用。今年上半年,我國平均“棄風率”4.7%,“棄光率”2.4%,成績來之不易。
但是,面對電網接入資源的日趨緊張和常規能源的競爭,“棄電率”考核正在成為發展可再生能源項目的攔路虎。多地電網公司在可再生能源新項目審批上顧慮重重,擔心新項目上馬會影響當地5%“棄電率”考核指標,特別我國三北地區,好不容易“摘了帽子”,擔心再次被列為預警區域。國家能源局將電網企業出具電力消納批復意見作為項目申報前置條件,本意旨在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納,但電網企業在5%“棄電率”考核的背景下,很多新項目被其一拖再拖,限制了可再生能源新項目開發。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滲透率遠遠低于歐美國家,需要通過切實落實可再生能源法、電網靈活性改造、儲能技術應用等措施,大幅度提高我國清潔能源比例。
一、應該以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為目標,牽引電網提升消納能力,而非本末倒置,以現有消納能力來確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
切實落實好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應用比例,讓可再生能源在減少碳排放、保護環境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未來我國實現60%-80%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是完全可以實現的。
二、通過加快實施火電靈活性提升工程和推動新型儲能技術發展及應用,逐步提高電力系統可再生能源滲透率
按照規劃,我國“十三五”期間要完成2.2億千瓦火電機組靈活性改造,提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4600萬千瓦。但目前完成率只有20%,能源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要加快實施進度,確保如期完成目標。另外還要加快推動新型儲能技術發展及應用,提高電網調頻調峰能力和靈活性,以承載更多可再生能源規模。
三、制定煤電逐步退出時間表
我國燃煤電廠每年要燃燒20多億噸煤,由此產生了大量廢渣、廢氣以及一系列環境污染問題。盡管我國煤電清潔技術全球領先,但燃燒畢竟是有污染的,特別是二氧化碳排放,還在連年攀升。根據相關國際組織測算,2017年我國煤電的環境成本約為0.16元/千瓦時,2030年會飚升至0.3元/千瓦時。
為了落實《巴黎協定》中的減排目標,歐美各國政府已經相繼列出放棄煤電的時間表:德國2038年前關閉所有煤炭發電廠,英國2025年前關閉所有煤電設施,法國2021年關閉所有燃煤電廠,芬蘭2030年全面禁煤,加拿大2030年完全關閉燃煤電廠,荷蘭2030年起禁止使用煤炭發電。
因此,建議盡快制定我國煤電退出時間表和路線圖,通過碳交易和電力輔助市場安排,給煤電企業適當補貼,讓煤電平穩退出。
四、科學核定可再生能源消納的經濟容量,彈性考核“棄電率”
目前考核要求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峰值功率全部接納,對有些地區來說反而浪費了電力容量資產,特別是以光伏電站交流出力作為額定容量標定的新標準即將實施,光伏組件與逆變器容配比的放開,一些儲能裝置的耦合加入,以及風光互補發電站的協同,使得原來的“棄電率”定義已經過時,必須重新定義、科學評判。針對新上項目,提高容配比,適當放棄一點峰值功率,反而是有經濟效益的。因此,建議盡快完善可再生能源“棄電率”評價標準,實施更加科學合理的考核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