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繼續執行的車輛購置稅優惠政策》公告指出,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明確,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對購置掛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母親健康快車”項目的流動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新購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原公安現役部隊和原武警黃金、森林、水電部隊改制后換發地方機動車牌證的車輛(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隊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車輛除外),一次性免征車輛購置稅。
政策還表示,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