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在結合電力體制改革,借鑒和吸收國外輸配電監管經驗,總結首輪輸配電成本監審試點實踐的基礎上進行修訂,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強化成本監審約束和激勵作用。對電網企業部分輸配電成本項目實行費用上限控制;明確對電網企業未實際投入使用、未達到規劃目標、重復建設等輸配電資產及成本費用不列入輸配電成本,引導企業合理有效投資,減少盲目投資;對企業重大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開展延伸審核,提高壟斷環節成本的社會公允性。二是細化成本監審審核方法。明確不得計入輸配電成本的項目,細化輸配電定價成本分類、界限及審核方法,增加分電壓等級核定有關規定等,進一步提升成本監審操作性。三是規范成本監審程序要求。進一步明確經營者配合責任及義務,增加對信息報送要求、程序,以及失信懲戒等規定,提高報送信息質量和效率。
新《辦法》的修訂完善,一是有利于科學核定輸配電成本和價格,為深入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和電力市場化發揮重要作用;二是有利于促進電網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和降本增效,為降低實體經濟用電成本,減輕社會負擔創造條件;三是有利于改進政府對電網企業成本監管,進一步提高成本監審制度化、規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