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關于全面實施煤炭資源市場化出讓的意見,以從根本上解決煤炭資源配置面臨的市場需求、開發強度與環境容量等方面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促進煤炭產業高質量發展。
意見分別從煤炭礦業權實行市場方式出讓、加快清理處置煤炭礦業權、煤炭礦業權的出讓收益標準和繳納方式、監督管理措施4個方面共作出15項具體規定。
內蒙古提出,符合國務院確定的特定勘查開采主體和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以及大中型煤礦已設采礦權深部設置礦業權,可以協議方式出讓。除協議出讓情形外的新設煤炭礦業權全面實行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自治區人民政府不再研究新設井田的煤炭資源配置事宜。市場出讓整裝井田煤炭礦業權,應列入國家和自治區煤炭資源開發中長期規劃,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生態環境、產業政策要求,符合礦業權出讓的有關規定。市場出讓已有煤炭礦業權或劃定礦區范圍周邊形成的不易單獨設置采礦權的邊角資源,應符合礦業權設置區劃方案,與確定的煤礦主體整合統一開采。
內蒙古要求,加快清理處置煤炭礦業權。各有關地區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申請在先取得探礦權內配置資源的情況、批準資源配置取得的探礦權和采礦權內配置項目落實情況。對未落實轉化項目對應的資源量,由資源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收回。企業以申請在先方式有償取得的礦業權,按照要求落實了轉化項目,其同意配置資源量已按照原評估的礦業權價款標準繳納的,不再新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內蒙古明確,自治區從煤炭礦業權出讓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產業轉型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產業轉型升級,推動工業實現高質量發展。